37死囚聲請釋憲宣判 憲法法庭: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37名死囚聲請「死刑存廢釋憲案」,憲法法庭今(20)日判決,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其中故意殺人,需考量個案情節是否手段特別殘酷,犯罪情節嚴重才可判死,另外在程序上,包括偵訊、第三審應強制辯護,還要開庭審理,合議庭3名法官一致決,而審判或執行時若有精神障礙等不得科處或執行死刑,37名死囚都能提出非常上訴,如同掙得一線生機。

大法官許宗力說:「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可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行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與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當屬無違。」憲法法庭20日針對死刑釋憲宣判,認為死刑合憲,但有條件限縮。

未來的死刑判決,被告是故意殺人既遂,法官還要考量,他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是否「特別殘酷」,結果是否「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有無符合「最嚴重犯罪情節」,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說:「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的情形下,當法院在做量刑的時候,固然還需要進一步審酌,行為人的一般情狀,判斷被告是不是有再犯,類似犯罪的高度危險,而且沒有更生教化,再社會化的可能。」

除了個案情節都得一一仔細認定,在審判過程程序上也被點出,包括被告涉犯法條涉及「死刑」,偵查階段就得有律師在場,案件三審也要強制辯護,過往三審書面審現在要開庭審理,而且經過「合議庭三名法官都同意」,才可判死刑,另外犯案時精神障礙、心神喪失者,不可判處死刑,精神障礙、心神喪失者,也不可執行死刑。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說:「接下來我們仍會持續協助,37位死刑定讞個案。」憲法法庭宣判死刑合憲但限縮,2年內需完成修法,37名死囚都可獲得非常上訴的機會,但聲請暫時處分遭到駁回,不能因釋憲獲得釋放或除罪,是否有翻轉機會,還得看後續非常上訴的結果。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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