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高雄市
一名女大學生應徵人力公司的工作,被派遣到高雄市一間百貨公司,擔任周年慶短期工讀生,幫忙兌換電子禮券,工作一個多月,工資是6407元,但領到薪水時,
女大生到高雄一間百貨公司,擔任周年慶短期工讀生,幫忙兌換電子禮券,領到薪水後,卻被人力外包公司,要求賠償損失算一算薪水剩一半,投訴女工讀生說:「有兌換錯誤的情況,那金額累積起來是三千多,但我的疑慮就是說,為什麼是9月初的東西,他們沒有當日就告訴我們我們哪裡有出錯,寫離職表的時候,他就叫我們1個1個過去,然後給我們一碟,就是我們要兌換的明細,然後告訴我們哪邊有錯,然後金額是多少,我們總共要賠償多少錢,然後請我們在上面簽名。」
女工讀生透過人力公司,派遣到百貨公司,從9月14日工作到10月20日,10月份先收到9月薪資,對方卻在離職日當天,告知得賠償3500元,投訴女工讀生說:「說可以付現金給他們,或者是轉帳給主管,但因為我覺得如果直接給他們現金或是轉帳的話,不太適合,我就跟他們說你們要的話,就是從我的薪資去扣。」
人力公司回覆女工讀生,犯的錯誤都是卡號不符,從十月份的薪水,扣了3500元,女學生九月賺了6407元,等於一半以上的薪水都沒了,雖然雙方事先有簽訂合約,工作上造成損失,工讀生得賠償,針對這個狀況,
勞工局則表示,在責任歸屬沒有釐清前,雇主不能片面要求勞工負擔賠償金額,如果隨意扣薪,將依違反勞基法,處2萬到100萬元罰鍰,目前建議雙方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否則女學生辛苦賺的錢,恐怕將因扣薪所剩無幾。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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