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在試用期!她問「新人1舉動能資遣嗎」內行曝妙招反制

還在試用期!她問「新人1舉動能資遣嗎」內行曝妙招反制 | 華視新聞

吳欣蓉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遇到這種員工真頭痛!近日有網友透露,自己新僱一名年約50歲的阿姨進公司,而勞動契約明定正常情況都是準時下班,即便要加班也得詢問員工意見,不得勉強。然而,這名阿姨剛來不到3個月卻總是晚下班,並以此向公司要加班費,讓網友受不了,猶豫是否該資遣她?貼文一出,一票人紛紛勸網友依法資遣這員工,否則會造成更多問題;也有人指出,依據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小時,需排定至少30分鐘休息,也就是說若晚上5點下班,但對方拖到5點30分離開,是不能索要加班費的。

一名網友在社群平台dcard發文表示,最近公司新進一名約50歲的女員工,且完全零經驗就有36000的底薪,休假也優於勞基法,並透露雙方的勞動契約,明定沒有佈達就是準時下班,不用加班,若有加班需求也要詢問意願才能加班,所以勞工不同意就不用加班,而所有加班倍率跟勞動契約內容也都是優於勞基法。

怎料,這名員工卻每天都刻意晚幾分鐘下班,等下隔月發薪水,就來要加班費。網友還提到,之前員工旅遊這員工說不參加,網友就讓她放假,還曾有過迷路遲到很久的情況,但網友沒扣她全勤,對方竟說「員工旅遊放假,所以前面加班當作送公司的禮物」。讓網友氣得直呼「根本沒有人要她加班,而且她還在學習階段,根本什麼都不會,加班也沒有實質幫助…自己摸東摸西晚打卡,跑來要加班費,真的是吃相超難看。現在還沒滿三個月,再想要不要直接叫她走算了?」

貼文引起熱議,許多人紛紛留言要網友依法資遣她,「換人吧,妳找剛畢業的新鮮人還比較好」、「三個月試用期到,就跟她說不適任趕快請她走,以後她只會越來越番而已」、「果斷一點趕快請她走人」、「直接請走,寧願給資遣費」、「試用期到~不留人現在外面,隨然不好請人,但也不要造成自己的困惱,當做學經驗」、「試用期打發掉他吧」。

也有人提醒,「請他走要小心,現在很多勞工很會搬勞基法威脅店家,你要先約談,有記錄及簽名;不改進,再約談簽名;再不改進,最後才能資遣他。資遣之前還要注意有沒有預告期的問題」、「管理辦法寫清楚加班要經過申請、主管同意,且勞基法有規定工作4小時,需排定至少30分鐘休息,所以假如17:00下班,17:00-17:30這段時間是不能算加班的,就可以避免掉他一直跳針加班費的事情了」。

事實上,「518職場熊報」也曾分享,在試用期間,即使是因為不適任被解僱,雇主也應該要依「資遣」方式解僱,除了事先預告,還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發給資遣費,並給予謀職假(每週2天找工作的有薪假),而員工的工作年資從到職當天就開始計算,不會因為試用期的身分而不計入年資,因此到職時雖然有約定試用期,年資也要從到職日開始起算。

此外,根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當雇主因員工無法勝任工作資遣時,必須依照員工工作年資給予預告期,像是工作3個月到1年之間,需在離職前10天預告;工作1至3年之間,需在離職前20天預告;工作超過3年的員工,需在離職前30天預告。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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