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忠義 報導 / 彰化縣
彰化一輛大貨車在國道上惡意逼車,害後方小貨車失控翻車,駕駛受傷,大貨車還肇事逃逸,事後警方調監視器找到駕駛,但駕駛一再拖延,車禍3個月後才到案,雖然逼車造成公共危險罪是確定的,但另外2萬4千元的罰單,卻因為時間超過3個月,被法院判不用罰了,被害車主和民眾都覺得很不公平。
大貨車從外車道,往中線硬切,後方小貨車嚇到失控,撞安全島翻車,駕駛受傷,逼車的大貨車駕駛肇事逃逸,3個月後抓到人,法院卻判不罰了,車禍發生在105年12月,員警比對監視器,追查車主,找到肇逃駕駛,已經是106年3月,過了3個月。
法官認為法律規定的3個月舉發期,是從車禍開始算,員警則認為,找到肇事駕駛才開始算,雙方認知不同,警方表示尊重判決,肇事駕駛省了2萬4千元罰單,但還是得面對,逼車涉及的公共危險罪一年刑期。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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