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彥廷 綜合報導 / 高雄市
高雄一名許姓男子在3年前(民國108年)於凌晨5點帶著愛狗出門,走在斑馬線上時,狗狗遭吳姓男子撞擊,而吳男也因此摔車重傷,不僅多處骨折還引發肺炎,吳男憤而告上法院,質疑許男「沒牽繩,狗亂跑」而造成過失傷害。對此,高雄地方法院經勘驗周邊監視器,及中央警察大學進行關於交通號誌之鑑定後,認定許男的狗狗走在「斑馬線上」無妨礙交通之嫌,而吳男疑似超速闖紅燈才撞到狗狗,而判許男無罪。
狗狗走斑馬線遭撞 騎士摔車重傷怒提告
根據判決書指出,許男於民國108年9月24日5時38分許,攜其所飼養之犬隻行經在高雄市鳳山區南京路東向西,往衛武營門口方向移動,在行人穿越道時,吳男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沿該路慢車道由北往南駛至,撞擊該犬隻而人車倒地,當時許男走在狗狗後面,而摔車的吳男倒地重傷,造成右側顱骨骨折、右側鎖骨中段三分之一骨折、右側顴骨及上頷骨骨折及肺炎等傷害。
事後吳男報案提告,認為許男未以狗繩繫住狗狗,任其狗狗奔跑,導致重傷。檢方偵結後,認為飼主應注意將所豢養之犬隻以狗繩、鍊條繫住,並妥適制其犬隻,不得疏縱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造成他人發生危險,以過失傷害起訴許男。
對此,許男表示,雖然狗沒有牽繩子,但狗會聽指令,狗過馬路時沒有車輛,交通號制也是綠燈,當時是慢慢走過斑馬線,沒有妨害交通,吳男如果不超速、不闖紅燈就不會發生車禍等。
飼主獲判無罪 地院:狗狗全程都在斑馬線
法官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認為該犬隻事故發生前之位置、動態、行向,「全程均在行人穿越道上」之情狀,而並無起訴書所稱「狗隻奔竄於人車往來之車道」之情形。而因監視畫面僅拍攝吳男與狗狗碰撞情形,無法看到當時交通號誌的狀況,無法判定狗狗是否闖紅燈。對此,根據中央警察大學進行關於交通號誌之鑑定結果,亦未認定許男犬隻案發時有闖越紅燈,反認定吳男超速行駛且違反號誌闖越紅燈。
高雄地院提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第7款,「任何人不得有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之行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對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對於所有人或行為人科處罰鍰。將「疏縱」及「牽繫」行為樣態一併納入,且以「妨害交通」為要件,不論在「牽繫」動物與否之情形下,均須注意不得有「妨害交通」之行為,而非以「疏縱」或「牽繫」作為是否違反作為義務之判斷基準。
高雄地院認為,既無法認定許男犬隻有違反號誌情形,即無從認定許男及狗狗,未能依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使用道路,或有對其他遵守交通規則之道路使用者產生使用道路往來之不當妨害,則難認許男本案行為時未牽繫犬隻核屬疏縱寵物在道路奔走而妨害交通之過失行為。以「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則,判許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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