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芷筠 綜合報導 / 台中市
為落實源頭減量,台中市今(3)日公布,配合行政院環保署限塑政策將擴大執行,今年10月1日起,台中市轄內「飲料店」將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若違反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開罰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台中市環保局表示,預估政策實施後,1年可減少使用1.06億個塑膠杯。
環保局長陳宏益表示,台中市連鎖飲料販賣業自110年1月1日起,已不得提供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的飲料杯及餐具,此次因應國際減塑趨勢,將擴大實施對象及範圍,10月1日起,台中市轄內「飲料店」,塑膠材質製成的一次用飲料杯皆不可使用。另外,配合環保政策,民眾到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買飲料,可享5元以上價差優惠。
目前台中市府已列管連鎖體系飲料店及非連鎖飲料店約5000家,其中6成、約3000家以上業者尚有使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環保局也提醒,養成「自備、重複、少用」的綠色消費環保習慣,從源頭減量做起,才能減少一次用品的垃圾產生量。若民眾消費時忘了自備環保杯,可到台中市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飲料店共6品牌,率先體驗借用循環杯,台中市共42處門市提供借用服務。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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