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尋完備憲法人權法典(快語台灣)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現行憲法制訂於1946年,是二次大戰以後制憲潮之一環,受到時空背景之侷限,因此憲法第二章人民權利其實是偏重於公民及政治權或是自由權,同時也是不完備的。1991年開始修憲,十幾年內我們歷經了6次修憲,然而這幾次修憲主要著重於政府制度之調整,對於人權議題之關注並不多。

  從6次修憲過程觀之,人權議題所受到重視之程度可說是微乎其微,少數有關兩性平權、身心障礙者保障、原住民族保障、軍人保障等,都是以與基本國策相同之語句表達,嚴格來說其實不是人權條款之擴充,而只是提醒國家之施政方針,我們恐怕必須說歷經十幾年的修憲,人權保障沒有受到應有之重視。

  陳水扁總統提出「催生台灣新憲法」主張,當要建立一新的憲法架構時不應該忽略人權保障,我們可以朝兩個方向規劃新的憲法人權清單,一者是完備性,另一者是符合國際標準。在完備性方面,新的人權清單應包括幾個面向:首先一般總則可包括人性尊嚴、自決權、平等原則、法律人格之承認等規範。其次,應完整保障公民及政治權利,例如生命權、禁止酷刑、庇護權等。再者,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例如工作權、受教育權、文化權等,亦應完善保護。

  第四,可多方辯論是否將第三代人權放入憲法中。第五,應考慮明文規定國家機關之人權義務、人權法令之解釋準則、人權影響評估及人權報告制度之建立、人權保障經費之優先編列、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等規範。在符合國際標準方面,除了可以將各國際人權條約之實質規範放入新的憲法人權清單之外,或許可於憲法條文中加入一新的條款,使國際人權公約有優於國內一般法律之地位,並使憲法人權條款之解釋應符合國際人權規範。我衷心期待台灣能擁有完備並符合國際標準之憲法人權清單。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新聞關鍵字

華視新聞 Facebook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