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4 19:13

謝長廷選前10天談民調 中選會開罰50萬元

謝長廷選前10天談民調 中選會開罰50萬元 | 華視新聞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中選會今天(24日)召開委員會議,裁定準駐日代表、行政院前院長謝長廷於總統、立委投票日前10天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在立法委員參選人造勢晚會引述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調資料,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將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

【謝長廷投票前10日 違法引述民調】

中選會表示,這次會議裁處6案,其中謝長廷在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在立法委員參選人造勢晚會引述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涉及違法;網民林奕成、前台北市議員王正德則在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分別在網路聊天室及立委參選人造勢會上,引述有關總統候選人民意調查資料,涉及違法,分別對林奕成、王正德各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2媒體違法公布民調 開罰50萬】

另外,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中央日報網路報」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引述、報導有關總統候選人民意調查資料,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也分別處公司及其代表人各新台幣50萬元罰鍰。

【一立委候選人 也被開罰50萬】

至於立委選舉時,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宜蘭立委的邱錫奎因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卻未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也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選前10日 不得公布民調】

中選會指出,依據《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而在民意調查資料應載明事項部分,依《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1項、《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圖片來源/翻攝畫面)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新聞關鍵字

華視新聞 Facebook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