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雋凱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台灣國成員情侶陳儀庭、陳妙婷前年國慶日當天,夥同友人徐大為、廖安祈及吳馨恩,5人持美工刀,在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割破10多面國旗,並折斷數根旗桿,各被新北地院簡易庭依侮辱國旗罪判拘20天,事後陳儀庭、陳妙婷、吳馨恩上訴,同法院二審認定3人為表達反對中華民國存在的政治意見,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今逆轉改判3人無罪。
不過,二審也認為陳儀庭等3人的行為恐涉犯毀損罪,但因被害人沒有提告,法院無權審理。
至於同案被告徐大為、廖安祈2人未上訴,因此判有罪確定。
根據判決指出,2015年10月10日國慶日凌晨3點多,陳儀庭(32歲)、陳妙婷(20歲)2人,跟徐大為(23歲)、廖安祈(20歲)及吳馨恩(20歲)行經新北市永和中正橋,分持美工刀、剪刀割破懸掛橋上的國旗10多面,還折斷多根懸掛國旗的旗桿。
警方透過監視畫面循線逮人,5人到案後坦承割破國旗,被依《刑法》侮辱國旗罪起訴,一審新北地院去年12月簡易判5人各拘役20天,可用2萬元易科罰金。
事後陳儀庭、陳妙婷及吳馨恩提起上訴,辯稱當天行為只是為了表達對國家認同的意見,且「不認為那是我國旗,如果是…會用我的生命保護它」、「藉由這個行動證明中華民國沒有正當性!」、「我主張台灣獨立,驅逐中華殖民政權,國旗遭割毀很符合我的理念」、「這旗子代表中國人(中華民國),所以對身為台灣人的我,是無法去接受…」、「這面國旗不該出現在台灣,它代表殖民及壓迫的象徵」、「不太認同現有政府,我認為這個政府是當時從中國內戰來台灣,他不能代表台灣」等。
法官考量案發後3人曾對外召開「十月淪陷、割旗反殖」記者會說明理念,認定3人毀損國旗的行為,只是為了表達政治意見,不是在侮辱中華民國,而此政治性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最高度保障,因此逆轉改判3人無罪;檢方仍可上訴。(翻攝自臉書)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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