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罰中天百萬挨轟 NCC回應:「依法行政」

開罰中天百萬挨轟 NCC回應:「依法行政」 | 華視新聞
NCC發言人翁柏宗

吳念達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昨(27)日對中天新聞台開罰百萬元,並發函要求1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被外界批NCC淪為綠營打手;對此,NCC發布新聞稿澄清,「依法行政,打手之名為汙名化、不實指控」。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昨日說明,中天電視台報導特定政治人物比例過高,民眾申訴多,本月1至26日共有409件申訴案,其中中天新聞就佔297件,約72.6%,還涉及置入性行銷,有部分未符合新聞內控與自律機制,也涉及營運不當,可能損害民眾視聽權益,已發函要求該台在1個月內檢討。檢討內容包含,補實具適格性的新聞部各階層人力、加強內控機制與自律規範,並檢討倫理委員會組成委員新聞專業背景是否足夠,若未改正不排除開罰或撤換新聞部主管,還可能涉及2020年換照事宜。

針對中天開罰100萬元事件,遭外界批評NCC淪為綠營打手,NCC今(28)日澄清,認定事實、用法皆依法有據,作為媒體獨立監理機關,為維護言論自由,對媒體監理重點是在法律授權基礎上,檢視是否落實事實查證,而非審查製播內容。

NCC強調,違反自律規範與製播規範是為營運不當,若電視台違反自律且長時間悖離常軌偏離報導,明顯違反規定,依《衛星廣播電視法》43條第2項,主管機關對業者營運不當,有損害訂戶或視聽眾權益之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應命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

NCC為這次事件作出四大聲明:

(一) 認事用法皆依法有據:NCC作為廣電媒體獨立監理機關,為維護言論自由,對於廣電媒體新聞製播監理重點係在法律授權基礎上,檢視是否落實事實查證,而非審查製播內容。新聞頻道為媒體公器,電視新聞業者應製播並提供視聽眾正確、公平、公正之新聞內容,倘其播送內容涉有違反事實查證致損害公共利益之情事,NCC均恪遵程序正義,並加速相關案件處理時效。依法裁處並命業者改善皆為依法有據。

(二) 事實查證公平原則與內部多元為立法及新聞倫理之要求:衛星廣播電視法105年為強化三律共管及提升媒體公信力朝野幾為共識下修法,新增22條:「製播新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並將其列為公開資訊。」規定,並於27條第1及2項增修:「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 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以及第3項第4款「製播新聞不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等規定。為避免新聞頻道失去媒體公器之應有公平中立之立場而漸失公信力,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啓動內部多元的法制環境,主管機關必須依法要求電視新聞頻道積極回應民眾申訴,成立倫理委員會,做好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三) 違反自律規範與製播規範視為營運不當:若因電視台違反其自律規範長時間悖離常軌之偏離報導,明顯違反上揭規定之行為,按同法43條第2項之規定,主管機關對業者營運不當,有損害訂戶或視聽眾權益之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應命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

(四) 回歸專業、提振公信力係媒體應自我要求之標準: NCC委員會議審理多個頻道相關違法事件,皆按其事實行為是否構成相關法規審慎審理,並視個案狀況分予當事人書面或到會陳述之機會,認事用法皆有一致標準,並無選擇性辦案之情事;因105年修法所為之典範轉移必將會有不同之案件形態,新聞頻道必須要審慎重視,避免未經查證或偏頗失衡之新聞報導及評論影響民主社會安定與閱聽眾權益,並以回歸專業、提振公信力為己念,共同建立優良的媒體環境。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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