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權法》上路 「追劇神器」再也不神氣

新《著作權法》上路 「追劇神器」再也不神氣 | 華視新聞
立院資料畫面。

李蘇竣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立法院16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法,未來若販售提供機上盒、app等透過非法網站收看影音內容者,將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近年來「追劇」熱潮襲捲民眾生活,市面上也出現不少「追劇神器」如安博盒子、千尋盒子等產品,甚至是匯集各非法網路影音內容的應用程式(app)也上架供民眾購買下載。然而這類新型態的服務已經衝擊到影視產業,台灣OTT協會預估,這類號稱「看到飽」的機上盒,造成台灣每年280億元的損失。

為了保障著作權,立院在16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修正其中第87條及第93條條文,增訂「電腦程式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及刑事責任。新法上路後,未來販賣這類「追劇神器」的業者,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委賴瑞隆表示,這次《著作權法》修法,被列為本會期最優先法案之一,修法重點放在打擊重大侵權的非法機上盒或APP,一般單純收看盜版的民眾沒有責任,手機、平板裝置若沒有內建盜版APP,也不會受到影響,但未來查獲非法產品可能會將之斷訊,已購買的消費者可能會無法收看。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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