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譯哥」趙怡翔駐美資格不符! 監察院發文糾正外交部

「口譯哥」趙怡翔駐美資格不符! 監察院發文糾正外交部 | 華視新聞
監察院認定「口譯哥」趙怡翔不符進用資格。(資料照)

蘇偉樺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駐美代表處的政治組長「口譯哥」趙怡翔的人事資格案,因過去擔任外交部長辦公室主任,而備受爭議。對此,監察院今(16)日發文糾正外交部,點名外交部嚴重混用機要人員與聘用人員進用機制,並指出精通英語應是外交官重要基本能力,批評部長吳釗燮執意聘用跟隨多年的機要,核有違失,要求外交部應檢討改進,銓敘部應重審趙怡翔的銓審部分。

針對趙怡翔的人事案,日前申請自動調查的監察院委員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表示,主要糾正外交部的事由有二大點,分別為「外交部嚴重混用機要人員與聘用人員之進用機制」、「趙怡翔聘為一等諮議未符相關資格條件規定」。

3名監委認為,外交部自今年1月5日起聘用吳釗燮部長前簡任機要秘書趙怡翔為駐美國代表處一等諮議,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5點之附表,比照薦任第9職等待遇,聘用期間原則至今年12月31日,但若駐美代表在趙怡翔任職期間離職,趙怡翔應隨同離職,是為「具機要性質之聘用人員」。外交部表示因部分駐外機構特任館長有進用「具機要性質人員」之需要,因此自89年起於駐外聘用預算員額內,控留5個員缺供特任館長運用,得免經公開甄選。

3名監委接著說,依據「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以協助「機關首長」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為限,駐外機構特任館長非二級機關首長,依法應不得進用機要人員,而外交部無法律依據,竟挪移聘用人員員缺供特任館長運用,又將趙怡翔於任機要人員期間銓審之官等職等做為其擔任聘用人員月酬之計算基礎,違反「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嚴重混用機要人員及聘用人員之進用機制,核有違失。

另外,3為監委也指出外交部聘用趙怡翔為一等諮議,並不符何相關資格條件規定,因為就規定來說,一等諮議前三類資格分別為「博士、碩士、學士+重要工作經驗4年、8年、12年」,有學歷及重要工作經驗年資之明確標準,但碩士學歷的趙怡翔的重要工作年資未達8年,明顯不符第二類資格條件,並進一步解釋趙怡翔的過去經歷,最寬鬆認定以105年5月20日起擔任時任國安會秘書長吳釗燮之簡任機要秘書起算至108年1月5日,重要工作年資尚不滿3年,連二等諮議的資格都不符,充其量僅符合三等諮議資格條件「得有碩士學位」。

3位監委表示,趙怡翔聘用為一等諮議之資格條件為第四類「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研究及『工作經驗』者」,與前三類之資格條件相較流於空泛且更為寬鬆,難具有資格條件篩選功能。且外交部認定趙怡翔符合「相當」之理由之一為英語口譯能力極佳,但就外交部眾多現有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而言,精通英語應為受有外交專業訓練者之重要基本能力,既然係外交部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則聘用趙怡翔為一等諮議即不符合該限制要件。

3位監委認為,縱然吳釗燮說趙表現不輸專業外交官、指他在外交部裡很難找到符合需求的人,肯定其能力足以「適任」駐美國代表處工作,但亦無解於趙怡翔一等諮議「不適格」之先決條件,認定吳釗燮棄具有任用資格之專業外交人員不用,執意聘用跟隨其多年之機要,有明顯違失。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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