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法》修正案三讀 颱風天登山出事不賠!

《國賠法》修正案三讀 颱風天登山出事不賠! | 華視新聞
(Pixabay圖庫)

徐筠庭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立法院會昨(3)日三讀修正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未來在山林或海域,若政府或管理單位已警告標示危險性,民眾仍執意冒險而發生意外,國家可免除或減輕賠償責任,如颱風天登山、觀浪出意外,可不進行國賠。

呼應「山林開放」政策 《國賠法》修正三讀

行政院長蘇貞昌10月時宣布「開放山林」,提出「開放」、「透明」、「服務」、「教育」、「責任」5大主軸,鼓勵山友落實「自主管理、責任承擔」理念。行政院在10月24日通過《國家賠償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昨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國家賠償法》條文包括,「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條文指出,「若有上述情形,於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警告」不僅是告示牌!民眾須自行查閱公告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警告」並不是單指立一個牌子,因有時設置指示牌會破壞地形地貌,警告也會透過網路公告、山友協會、營建署或國家公園管理處廣為周知,需要的民眾可以自行查閱。陳明堂強調,免除國賠主要是針對「自然公物」,如山林、海邊等,已有警告危險性,政府將可不負賠償責任,例如颱風天登山或釣魚觀浪出意外,將可不國賠。

至於自然公物區域內的「人工設施」,如野溪上的小吊橋,因颱風或大雨受損,受限於天候、地形或材料等原因來不及修復,若政府已警告,但民眾仍堅持要走而出意外,可減輕或免除國賠,將視個案來認定。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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