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拒盤查遭捕 邱顯智:若無法律授權 人民無提供資料義務

女拒盤查遭捕 邱顯智:若無法律授權 人民無提供資料義務 | 華視新聞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翻攝自邱顯智臉書)

朱培妤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在藝文圈小有名氣的詹姓女老師,在臉書發文怒控被警方以「沒有見過她、神情緊張」等理由盤查,要求她出示證件,但詹女不願配合,雙方爆發衝突,最後被警方依妨害公務移送法辦。中壢警分局則回應,因為詹女拒絕盤查甚至辱罵執勤員警,多次勸導無效才將她逮捕。對此,警察盤查的正當性受到許多討論,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也發文指出,若沒有得到法律授權,人民自然沒有提供資料的義務,警察連一分鐘都不該浪費人民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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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稱依法有權盤查 邱顯智酸「顯然不懂法規」

邱顯智表示,關於這起事件前半段盤查的部分,中壢分局宣稱,盤查是騎著機車的巡邏員警 ,在加強巡邏區域發現陌生臉孔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的規定進行身分查證,他也點出,「中壢分局的說法,透露分局高層顯有不清楚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之虞。以下針對這點,來為各位長官們進行法治教育」。

邱顯智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並沒有讓警察獲得「此路是我開」的權利。除了形式上必須是「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並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外,更要符合「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的要件。

邱顯智:若無法律授權 人民沒提供資料義務

他提到,「司法院釋字第535號」早針對「警察職權行使法」明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至於警方盤查理由中所提到的「陌生臉孔」,邱顯智認為,「陌生臉孔」除了完全不符合各款要件之外,更可能和前面查獲的案件沒什麼關聯性(又不是前案嫌疑人或被告),他也提醒,「在現代法治國家,警察不過是穿上制服的人民。而警察執法,更應該遵守"policing by consent"的指導原則。如果沒有得到法律授權,人民自然沒有提供資料的義務,警察連一分鐘都不該浪費人民的時間。如果不能恪遵法治國的要求和精神,那就不再是服務公民的rule of law(依法而治),而是將人民視為客體的rule by law(以法而治)」。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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