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式服務機構補助開放申請至3/1 每人最高6萬元 有入住事實就可申請

住宿式服務機構補助開放申請至3/1 每人最高6萬元 有入住事實就可申請 | 華視新聞

鄒宗良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隨著人口高齡化,失能、失智人口增加,長期照顧需求漸重,為落實長期照顧服務精神,保障長照機構使用者權益、減輕照顧者負擔,衛生福利部研擬補助方案,對住宿式機構使用者予以專案補助,每人最高新台幣6萬元,以緩解使用機構者及其家屬照顧與經濟上的負荷,提升使用機構者與照顧者的生活品質。

衛福部指出,本補助方案對象為本國國籍之國民,申請期限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12年3月1日止,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或機構簽約人提出,並備妥申請書、申請人及住民身分證、入住機構契約書、90天繳費收據或證明、存摺影本等,向111年度最近1次入住機構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補助應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一、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例如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

二、入住天數大於90天: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90 天以上,但保留床位期間、機構喘息服務(領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期間、出入機構(算進不算出)者,以上時間不重複列計。

三、使用機構者納稅狀況: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機構者之同一申報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皆符合者累進稅率未達20%者、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計稅者、未課徵基本稅額者。

符合補助條件者,於申請日前已離開機構返家或已歿者,因已有入住機構事實,亦可提出申請;補助金額依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之稅率級距,採階梯式補助,每人最高新臺幣6萬元,採1次性發給。

111年度曾經或已經具領其他相同類型補助者,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等,本方案將不予補助;領取本方案補助後,當年度亦不得再申請其他相同類型補助,詳細申辦規則可至台北市衛生局網站查詢。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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