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檢不同調? 鄭文燦交保.檢察官當庭提抗告

黃佩華 張德生 報導  / 桃園市

鄭文燦涉貪案,院檢似乎不同調!鄭文燦以500萬交保,檢察官當庭就提出抗告,不滿行賄的收押了,收賄的卻放了,認為法官認事用法不當。甚至外傳在偵辦過程中,檢方曾四度向法院聲請搜索票,都被拒絕核准,罕見在沒搜索的狀況之下,聲請羈押。

記者VS.桃園地檢署肅貪組檢察官陳嘉義說:「鄭文燦是不是有涉貪和洗錢?」表情嚴肅、腳步急促,桃園地檢署肅貪組檢察官陳嘉義偵辦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案,聲請羈押,沒被法院裁准。

記者VS.時任桃園市長鄭文燦說:「是被誣賴的嗎?好像有吹哨者檢舉,這有要回應嗎?」檢方當庭提抗告,不滿行賄的收押,收賄的卻放了,法官認事用法不當,但法院指出,鄭文燦涉及收受的500萬被指控違反洗錢防治法,不到一年就還了,因為款項沒有變更,掩飾或隱匿,難以認定有犯罪嫌疑。另外涉及的收賄和洩密,基於其他被告已經羈押禁見,加上案發到現在長達7年,監聽譯文和蒐證影像,都附在卷內,認定沒有羈押必要,院檢罕見不同調。

律師洪維駿說:「只能說這樣子的認定,在相類似的案件當中並不多見,因為貪污犯罪是所謂的對象犯,也就是必然存在所謂的行賄者跟受賄者,法院往往會因為這樣,認定更有串證滅證的可能。」甚至傳出在偵辦過程中,為了搜索鄭文燦可能藏匿證據的地點,檢方向法院四度聲請搜索票,卻都被法官以沒有必要,拒絕核發,檢方在沒搜索的狀況下,聲請羈押禁見,在實務上確實少見。

律師洪維駿說:「刑事訴訟法的搜索是採取法官保留,也就是說因為涉及到,比較嚴重的人身自由的干預,所以法院的標準必然會比較嚴格,也必須由法官來做最後的決定。」地檢署肅貪組辦案,從搜索到聲押,遇到重重困難,雖然已經提抗告,但沒有更齊全的事證,羈押恐怕還是有難度。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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