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名慧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前桃園市長、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疑涉貪污案,遭桃檢聲押禁見,500萬元交保後,檢方抗告成功,桃園地方法院今(9)日上午10時再開羈押庭,經過4個小時,稍早結果出爐。
被告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桃園地院更裁,桃園地院訊問後裁定以新台幣1200萬元具保(加保700萬元),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由於鄭文燦先前已交付500萬元,因此後續需要再交700萬元。對於二次裁定結果,檢方當庭再提出抗告。
對此,鄭文燦律師於裁定結果出爐後的20分鐘內,籌到700萬元現金,並立即前往繳交交保金。
桃園地院指出,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被告雖否認犯行,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就洗錢罪嫌部分,被告否認犯行,又依前開所述被告收受賄絡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意旨所指廖OO等人所交付之500萬元現金,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之嫌疑亦重大,然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聲請人就此部分之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
就洩密罪嫌部分,依卷內事證除廖O庭之供述或轉述外(含衍伸證據),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及為被告,是就此部分之應予駁回。
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聲請人以本件被告有上開所指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聲請意旨有據。
至聲請人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被告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
至聲請意旨雖另以被告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然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上開輔助人手有涉入。準此,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又目前交付款項之對向犯即被告廖O松、廖O廷、侯O文、楊O麟等人均已指訴碁詳,且除高齡90歲之楊O麟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本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故難認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聲請理由有據。
桃園地院表示,聲請意旨雖以本案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發迄今多年,且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2年,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
桃園地院指出,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認為本案准予新台幣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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