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配被令補繳喪籍證明 陸委會再拋替代方案

中配被令補繳喪籍證明 陸委會再拋替代方案 | 華視新聞
示意圖/資料照

潘維邦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內政部移民署近日通知已取得我國戶籍,但未繳「喪失原籍證明」的中配,3個月內補件。陸委會今(16)日表示,近期部分輿論建議政府提出替代方案或展延繳附期間,以便減免當事人舟車勞頓或時效壓力。政府考量部分人士在2004年前入籍台灣,相關身分資料佚失或找尋不易;或當事人短期內有窒礙難行事由,導致去中國大陸辦理相關證件有一定困難,經相關機關會商後,提出替代方案。

一、得申請改以「具結方式」替代的類型:

1.赴中國大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例如因政治、宗教等因素曾遭迫害)。

2.在中國大陸出生,學齡前(未滿7歲)返台定居,主張從未在中國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

3.因重大傷病,且臥床、配合醫治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

4.2015年1月1日起即未曾赴中國大陸者。

5.年滿70歲者(自2025年當年度滿70歲均屬之)。

6.屬低收入戶無資力赴中國大陸者。

二、得申請「延後赴中辦理」的類型:

1.因服刑、兵役、就學、家庭遭遇重大變故,或屬有急性病症,無法於期限內搭機經出具醫師開立的不適航證明等事由者,於該等事由消滅後再展延3個月辦理期間。

2.因照顧未成年子女、重大傷病、70歲以上的親屬,得自收到移民署原補繳通知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3.當事人懷孕,自分娩或流產後1年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三、經移民署審核符合上述得以具結或延期者,當事人之後如赴中國大陸,仍應依規定補繳喪失原籍證明等資料。

四、當事人旅居海外或因其他事由致無法聯繫者,由移民署造冊列管,待與當事人取得聯繫後,再續行處理。

五、移民署及所屬各地服務站,自4月21日起受理上述案件申請。請申請人依移民署嗣後公布的申請表單下載填寫完竣,得採親送、紙本郵寄或電郵(專案信箱NIA2025@immigration.gov.tw)方式提出。

六、移民署受理申請後,將採專案列管,就審核結果以書面方式逐一回復申請人,請申請人耐心等候,並依書面審核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陸委會指出,目前已經在台取得身分的中國大陸配偶約14萬餘人,高達13萬餘人均配合台灣法律,提出註銷中國大陸身分證明文件。2004年以前來台設籍,也有超過400人完成繳交。

政府考量中國各地規範與時程不一,只要當事人有意願配合法律要求,不管遇到何種困難,都可向移民署、陸委會或海基會反映,政府一定會盡最大可能協助民眾排除障礙,也會考量個案狀況適度延長辦理期限,以協助當事人最終完成放棄中國大陸身分之作業程序。此外,部分人士主張原中國大陸身分證件或驗證資料遺失情形,可洽詢移民署或海基會協助調閱原申請資料或證明文件,請社會各界放心。

陸委會強調,依我國法律規定,在兩岸間僅能擁有「單一身分」,政府透過本次提醒及補繳措施目的,是在兩岸條例規定的截止期限後,再一次提供當事人繼續保有台灣身分,並完成放棄中國大陸身分機會。另外,政府雖提供「具結」或「延期辦理」暫行替代措施,但當事人如確實具有中國大陸身分,在未放棄前,依法已不能保有中華民國公民完整權利,並受到我國法律所定限制或禁止事項(例如任職軍公教、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等)的規範,也無法因本次具結而免除法律義務。

陸委會重申,基於依法行政、執法公平與公正性,兩岸單一身分制度必須獲得嚴格遵守並落實執行,政府也會兼顧執行公平性及人道實務需求,持續彙整民眾反映意見,滾動檢討上述替代措施,盡最大力量提供民眾必要協助。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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