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廷融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剴剴案」引發社會震怒,立法院今(18)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72條之1及第286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男童「剴剴」遭保母姐妹劉彩萱、劉若琳虐死,引發全台怒火。立法院今日處理《刑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的修正草案新增第272條之1,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2分之1;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271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而《刑法》第271條第一項為「殺人罪」。
另外也修訂第286條,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者,施以凌虐或用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因而致死,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新增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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