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指軍事審判法部份違憲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軍事審判制度將有重大改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上午作成解釋,未來軍事審判中的被告,將可以直接的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

  這項大法官釋字第436號解釋,等於直接推翻了目前軍事審判所採取的三期二審制,重新賦予了現役軍人接受普通法院審判的權利。換句話說,這將使得接受軍事審判的被告,在軍法確定後,還可以再循普通法院三審的方式,請求上訴。不過,在解釋文中強調平時以及必須經軍事機關終審宣告後案件,才能夠適用;同時對於現行審判法中規定,國防部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和審判機關長官有判決核可權及覆議權,將一併自即日起,最晚兩年內失效。

  這項釋憲案,是由蘇煥智等五十八位立委,在民國八十四年提出。解釋文中指出,由於現役軍人同樣屬於人民,因此應該受到憲法中;有關人民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以及享有訴訟之權的保障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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