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開槍嫌犯成跛腳 判賠百萬

 / 台北市

  為了抓通緝犯,一名刑事局的偵查員在民國九十年的時候,緝捕過程中對嫌犯開槍,造成嫌犯長短腳,一狀告上法院,判決下來這名偵查員竟然要賠償通緝犯一百多萬,法官的理由是,兩個警察抓一名嫌犯,根本不需要使用槍械,這種判決傳回刑事局,當然也重重打擊了員警士氣。

  時間往前推回到民國九十年的十一月二十八日,地點是高雄市的一家燒烤店,警方獲報有通緝犯在裡頭用餐,隨即進行圍捕,歹徒反抗警方開槍,槍槍都打中歹徒腿部,造成王姓通緝犯痊癒之後變成長短腳,結果告上法院,要求當時開槍的李泱輯偵查員賠償,法官判決下來認定用槍過當,判賠一百零四萬。

  當時也在場的刑事局組長,當然忿忿不平,法官的理由是李泱輯,在嫌犯倒地之後還多開了兩槍,而且兩個警察抓一名嫌犯,根本不需要使用槍械,引用的是民國三十年的判例,認定當時,有優勢警力,歹徒不敢反抗。案發之後,王姓嫌犯曾經要求和解金二十五萬,不過李殃輯卻堅持自己沒錯所以不肯付款,才讓這起警察和通緝犯的官司纏訟了好幾年,如果兩個警察抓一個歹徒不能開槍,那一百多名霹靂小組幹員,只抓一個張錫銘,開了上百槍又該怎麼說。(記者林承志 蕭鈺燁 王靖淳報導)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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