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台北市
這樣的判決讓色狼根本為所欲為。台中一名張姓男子在量販店持相機偷拍穿迷你裙的蕭小姐,被發現後蕭小姐怒告對方妨害秘密罪,沒想到台中地院審理認定,量販店是公共場所,影像只拍到大腿外側,但沒有拍到內褲私密處,不符刑法規定的「身體隱私部位」,所以判男子無罪,這樣的判決也引起爭議。
張姓男子在台中市中港路一家量販店內發現穿著迷你裙的蕭小姐,坐在大賣場美食街的座椅上,於是故意坐在蕭小姐對面的座椅上,將數位相機放在桌子上,朝蕭小姐的大腿部位,拍了一大堆連環照片,蕭小姐發現後報警處理也逮到這名色狼,對他提出妨害秘密告訴。
檢方偵辦時,發現這名偷拍色狼的相機裡已經儲存2千多張照片,其中有不少照片的主角都是穿著短褲或短裙的年輕女性,而在蕭小姐的照片中,有很多張都是她,交叉雙腿的特寫照片,因此依妨害秘密罪嫌將他起訴,但沒想到法官審理時,發現這些被拍的48張照片中,沒有拍到內褲,不算所謂身體隱密部位,因此判處無罪。也讓被色狼偷拍的蕭小姐,當然很不能理解,會繼續提出民事訴訟,不能讓色狼繼續為所欲為。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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