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台北市
一名在三立電視台任職攝影記者的詹姓男子,10年來因超時工作1000多小時,在去年離職時,要求公司給付加班費37萬,但沒想到遭到公司拒絕,詹姓男子一狀告上法院。最後士林地院根據他的打卡紀錄以及同事的證詞,判三立電視台必須付給他27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這名詹姓男子向三立電視台提告,主要是希望爭取應有的權利,他表示:「媒體業真的很辛苦,我們都是靠爆肝在賺錢。」 不過三立電視台也反駁,表示打卡紀錄僅能證明詹男逾時停留公司,可能是因工作效率低或是做私人事務,拒絕給付加班費。但曾任詹男主管的石姓男子則證稱,若攝影記者下班後還留在公司,常會被指派工作,因此一般不會留在公司延遲打卡下班。對此判決結果,三立電視台副總經理張正芬說:「會尊重法院判決」。
詹姓攝影記者的委任律師劉思龍指出,根據《勞基法》規定僱主應保留勞工每日出勤紀錄1年,發生勞資糾紛時,勞工可提告要求保全證據,或向各地勞動局檢舉違法僱主。
(圖片翻攝自詹姓男子臉書)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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