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桃園市
一名楊姓男子3年前服役期間與羅姓、林姓同袍開車行經桃園市一家檳榔攤時,一夥人停車搖下車窗,坐在副駕駛座的楊男佯稱要買菸,當檳榔西施走近時,一夥人喧嘩嬉笑,楊男突然拉住西施的手拖向車窗,並將狼爪伸進西施內衣掐左乳,隨即開車逃離。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楊男1年徒刑,羅、林也被認定是幫助犯各判刑8月、4月。但高等法院今改判羅、林無罪。
被害的檳榔西施指稱:「我當時聽車內的人都在喧嘩,我從檳榔攤走到車旁時,有看到他們都往我這邊看。」一審認為羅、林在楊男猥褻過程中喧嘩、發出笑聲,是替楊男壯膽、鼓舞,助長他的氣燄,顯有幫助楊男強制猥褻的犯意,屬幫助犯。
但高等法院認為,不能僅憑檳榔西施一方證詞,就斷定羅、林當時有嬉笑,而且就算他們有嬉笑,也不代表就是鼓舞楊男動手掐奶,今改判羅、林無罪,楊男則維持1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圖片非當事人,僅為示意圖/圖片來源/翻攝畫面)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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