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雋凱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太陽花女王」劉喬安去年底遭《壹週刊》踢爆是高檔援交妹,劉卻堅稱只是「賣酒」,還指「賣酒說」是北市議員許淑華教的,遭許提告妨害名譽,事後劉喬安向許道歉,獲不起訴處分,劉則控告《壹週刊》社長裴偉與撰稿記者等人涉嫌妨害名譽,不料,如今提告的她竟也成偽證罪被告。
原來是因為檢察官日前以證人要求劉喬安具結說明當天到飯店的事發經過時,劉女卻堅稱是去賣酒,檢察官認為劉女做出虛偽不實的陳述,主動將劉女簽分為偽證罪被告。對此劉喬安尚未回應,她的委任律師也說要問劉本人。
此事起因《壹週刊》去年底以釣魚方式,報導劉喬安在北市知名飯店與港男援交,港男要求價碼從10萬改至3萬元,劉女不願意,還說3萬元是酒店小姐的價碼,她並非酒店小姐,最後劉女為求交易成功,便對著客人港男說:「我可以便宜一點,因為我覺得你人很nice,可是3萬我真的不行。」
《壹週刊》報導後,劉女出面反駁只是單純賣酒,質疑遭記者設局,怒控《壹週刊》社長裴偉等人涉嫌妨害名譽,撰稿記者等人涉嫌妨害名譽,《壹週刊》不甘勢弱,在網站公布約出劉喬安的LINE對話、照片,欲證明劉女確實援交,全案正由台北地檢署偵辦。
據了解,北檢日前傳喚劉女出庭,並以證人身分請她簽名具結,說明當時的情形以及當時去飯店到底是去做什麼時,劉女堅稱是去賣酒,但檢察官從掌握的相關事證,認為劉女做出虛偽不實的陳述,並陷偵查結果錯誤,因此已主動將劉女簽分偽證罪被告查辦。
當劉喬安要對《壹週刊》提告時,曾詢問1位知名律師法律意見,當時這名律師在了解整個狀況後,曾經建議劉女不要提告,「有些事情模糊一點反而比較好」,沒想到最後劉女堅持提告,律師也只能祝福她順利,而當這名律師得知劉女被簽分偽證罪查辦時,嚇了一跳,最後說,「那也只能這樣」。
劉女目前除了成為偽證罪的被告外,還因為合夥在台北市信義區開設法式餐廳「La Cave」,開張8個月就宣告倒閉,事後投資餐廳的藝人李婷宜等人查帳發現公司資金疑遭到劉女不當挪用,提出詐欺告訴,目前全案也在北檢偵辦中。
但根據民國92年2月6日 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3 款規定:「證人有第181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表示,當事人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力,就算檢察官起訴劉喬安,法官也不會因為當事人劉喬兒說謊而被判刑,只是社會大眾對於劉喬安「高檔援交妹」的印象,又會被喚起一次。
(圖片來源/壹週刊)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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