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雋凱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台北市捷運局辦理1991年間向新北市大坪林地區王姓、廖姓等地主徵收239筆土地,辦理美河市聯合開發興建案,廖姓等地主認為,徵收當時,政府說都市計畫要徵地做為捷運系統用地,並沒有聯合開發使用許可,最後卻挾帶作聯合開發使用,蓋成美河市,顯有重大瑕疵,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徵收,但2013年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地主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認為,當年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等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今宣告違憲。
【無法拆屋還地 北市府僅能發錢了事】
聲請人委任律師顧立雄說,目前不可能要求美河市拆掉還地,唯一可能就是要求市府發補償金給原地主。
大法官認為,美河市土地徵收案依據的2000年的《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及1988年《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3項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不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今日起失效不予適用,原地主可以據此解釋聲請再審。(圖片來源/翻攝畫面)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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