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羽蝶 報導 / 台北市
台北市一名年輕女子到了一間超商,沒有消費卻在用餐區使用筆電到凌晨1點,店員發現後請她離開。不料,女子回應「seven不可以這樣叫我離開」,梁姓男店員反嗆「你去客訴呀」、「這種客人我見多了」。女子覺得受侮辱氣到提告,不過台北地檢署認為店員並無漫罵行為,判決不起訴。
檢警查出,去年12月15日凌晨1點多,1名女子坐在台北市新生南路上的7-11飲食區,當時梁姓店員認為已經深夜,女子又一直在飲食區玩筆電不是在吃東西,因此上前請女子離開。女子聽到店員要趕她離開,覺得24小時的便利商店,怎麼可以趕客人?當場回應「seven不可以這樣叫我離開。」不料遭梁男反嗆:「那妳去客訴呀」、「像你這種客人我見多了」,女子認為這句話很傷人,對梁男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但檢察官認為梁姓店員只是陳述自己的看法,並無當眾漫罵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將他不起訴。(翻攝畫面)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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