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羽蝶 報導 / 台北市
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兇嫌鄭捷造成4死22傷。最高法院今(22日)宣判,駁回鄭捷上訴,依4條殺人罪、22條殺人未遂罪,維持死刑定讞。最高法院以鄭捷手段兇殘、泯滅天良、已無教化可能等理由駁回上訴。審判長指出,判死刑的理由是因為鄭捷是現行犯遭逮捕,罪證明確。他犯案的時候意識清楚、沒有精神喪失,他的犯行已達最嚴重地步。兩公約內國法化後,限縮死刑的適用範圍,判死刑沒有違反兩公約,在未立法廢死前,法院應依法判決。
承審本案的合議庭審判長為陳世淙、受命法官黃瑞華,陪席法官吳三龍、陳宏卿和黃敏慧。陳世淙宣判決主文後,特別解釋5點維持死刑定讞的理由,理由如下:
一、鄭捷為現場被捕的現行犯、罪證明確。
二、鄭捷行兇時沒有《刑法》第19條心智缺陷或精神障礙得以減免刑責的情況。
三、鄭捷犯案情節嚴重,非判死刑不足以彰顯正義。
四、我國仍是有死刑的國家,鄭捷所犯符合《兩公約》所定最嚴重犯罪,情節也達最嚴重程度,判死並無不當。
五、是否廢除死刑為言論自由,應相互尊重,廢死需全國達成共識並經過立法,《兩公約》雖以廢死為目的,但法院仍應依法審判,不能迴避。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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