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慧娟 綜合報導 / 花蓮縣
花蓮市一名周姓男大生,騎機車直接在雙黃線處迴轉到對向車道,導致對向鄧姓男子因煞車不及撞上機車,鄧男顏面、頭部嚴重受傷,對男大生求償1143萬元,花蓮地院審理後,認為周男違規在先,應負車禍完全責任,綜合相關醫療支出、生活費用及喪失勞動能力等損害,判周男要賠償225萬元。
鄧男向法院主張,103年7月他騎車從花蓮市富國路向南行駛,對向機車突然在雙黃線處迴轉,他反應不及撞上對方車尾,還被摔飛出去頭部著地昏迷,經搶救後幾乎毀容,頭部、顏面骨都骨折、牙齒斷了6根,經過半年復健才逐漸恢復,但現在無法久坐、久站,無法正常如廁,行動不便影響工作能力,因此向周男提出1143萬元的賠償。周姓男子則認為,對方的醫療單據灌水太多,並認為鄧男也違反駕駛應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的義務,因此也需負擔一半的車禍責任。
法官認為,周男主張鄧男雖應注意車前狀況,但是鄧男不可能預見前方會有對向車道,違規迴轉突然侵入車道內的機車,男大生顯然沒有注意對向來車距離,就違規率性迴轉,導致原車禍發生,鄧男沒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可言,因此周男應負全部的肇事責任。法官綜合鄧男提出的所有實際損失費用判賠83萬元,而依據醫院鑑定,鄧男勞動力減損約20%,這部份判賠103萬元,加上精神撫慰金,合計判處男大生需賠償225萬元,全案還可以上訴。(示意圖.非當事人)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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