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0 16:26

「不知插頭在哪」 婦人遭公所解僱怒提告

「不知插頭在哪」 婦人遭公所解僱怒提告 | 華視新聞

蘇雋凱 綜合報導  / 新北市

新北市一名李姓婦人去年8月受僱到新店市公所市民活動中心上班,試用期間不僅沒控管冷氣,放任民眾使用,連電話故障都不知道是插頭沒插,試用期狀況連連,因此被解僱,但她事後竟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求償出公差期間發生車禍衍生近2萬元醫療費,但台北地院認定李婦無法勝任工作,而車禍也非職災,今天(20日)判李婦敗訴。

李婦指稱,去年8月12日受僱擔任新店市公所市民活動中心管理員,每月薪資2萬2千餘元,11月13日試用期滿後,卻收到區公所解僱通知,宣稱她無法勝任工作,但她自認沒有不能勝任工作情形,因此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求償去年9月她騎機車外出送公文期間發生車禍,所支付的近2萬元醫療費用。

新店區公所指稱李婦工作狀況不斷,初期替代役教她很多天,她還是不知道冷氣電源開關的鑰匙在哪?還放任民眾未達攝氏27度任意開桌球室冷氣,甚至電話故障,請中華電信檢測沒問題,區公所人員親自瞭解才發現螢幕不亮,只是電源線插頭沒插,插上後馬上可正常使用。

對於電話故障,李婦雖稱,是林姓管理員為了節電,要她把全部插頭拔掉,但區公所表示,經公所人員了解後,確認林姓管理員只是要李婦把冰箱插頭拔掉,李婦竟不知檢查電源插頭有沒有插?連為基本的工作原則都不知,而李婦出車禍只是民政課長請她把公文郵寄給三民市民活動中心,沒有要她騎機車送公文。

法官認為,李婦確實不積極用心工作,也無法掌握職責與民眾需求,而李婦的勞動契約屬「非編制人員」,要經試用3個月合格才正式聘僱,所以認定公所終止契約合法,且車禍也不算職災,因此判李婦敗訴。可上訴。(圖片來源/翻攝自google map)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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