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詩璧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因被控貪污、受賄和圖利等罪,2012年被起訴,台北地院經過多年的審理,認定黃季每收賄2076萬元,今(3日)下午依貪污等罪,將黃季敏判處18年徒刑,並褫奪公權8年,全案仍可上訴。
北檢從2012年9月開始啟動偵查,一開始是從黃季敏哥哥的電腦當中找到秘帳,裡頭有列出2人索賄、分紅的資料,也意外查出,黃季敏有小三,還曾帶著小三出國,並在前大亞百貨樓上買套房給小三住,在2002年到2005年期間,不法所得達2076萬元。目前黃季敏保釋、被限制出境出海、住居,也必需定期到派出所報到。這次判決出爐,依貪污、圖利等罪嫌判處18年有期徒刑和褫奪公權8年,全案仍可上訴。(資料畫面)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