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6 15:12

法官不信勞工"願作功德22天"致中風 判公司賠835萬

法官不信勞工"願作功德22天"致中風 判公司賠835萬 | 華視新聞

黃育仁 綜合報導  / 桃園市

桃園中壢一間科技公司,有一名何姓男員工因為連續加班22天,導致他中風,手術後還有後遺症,無法正常走路,而且沒有工作能力,桃園市府確定為職災,男子便向公司求償18617224元,不過公司辯稱,男子是自願加班,而且有簽署同意書,判決書其中一段法官認為,他並非「恐龍」,也不認同賴揆和勞動部長林美珠「一廂情願」相信勞資協商(加班作功德),最後判決公司要賠償835萬多元。

何男主張,原任職公司之技術人員,因遭公司要求長期大量延長工時工作,致使自民國103 年9 月26日起至104 年2 月5 日止,每日延長工時均超過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所定之46小時上限,其中104年1月間延長工時高達128小時,於104年1月4日至25日又連續工作22日。導致何男於104 年2月5日晚間執行職務時,因「左側大片腦出血性中風」經手術後,遺留身體右側偏癱,肢體無力,無法行走,無工作能力,需人全日照顧,並經桃園市政府審定符合職業災害。

科技公司辯稱,何姓男子的損害與職業原因間不具因果關係。何男98年到職時已有高血壓、高血糖及肝功能指數過高之病史並長期服藥,其父以植物人狀態臥床長達20餘年之事實可推知原告似有家族遺傳病史,故何男中風情事不能排除原有高血壓、高血糖及肝指數過高所致血管病變,亦不能排除係血管老化、肥胖所促發,何男所有請假紀錄皆屬正常,亦有每年出國旅遊紀錄,何男是基於薪資需求、充分同意下自請加班,到職期間未曾於工作中反映任何身體不適或因而要求調整工作內容,公司無從拒絕何男加班請求,因此何男之損害非可全然歸責公司。

對此,何男要求公司依工資、看護費、交通費、慰撫金,支付18617224元。最後法院認為「公司雖有提出「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但是該同意書,顯然是公司預先印好的書面,上面又有多達28位勞工簽名,實難相信以公司員工大約130人規模,竟會同時有至少28名員工自願「超時加班協助生產」,衡諸社會常情,當係公司要求員工加班,為符合法律始由包括何男在內的員工簽立該同意書,以求合法外觀;況勞資雙方為不對等之權力關係,雇主若要求勞工簽立自願加班同意書,勞工實難有拒絕簽立之能力,因此何男會簽立,並不違反經驗法則。」法官重新衡量後,判決公司要賠償何男8359254元。

判決書其中一段法官則提到:「本法官非一般鄉民謔稱之恐龍,亦不像行政院賴院長、勞動部林部長昧於基層勞動處境而異於常人地一廂情願輕信勞資協議之談判自由(加班作功德?),尚難單憑該同意書,就相信何男自願於『104 年1 月份在法定工時2 周84小時之外,延長工時達81小時;且1 月4 日至25日連續工作22日』,是公司自不得以何男是自願加班而免責。」(翻攝司法院網站)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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