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心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5年前處理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立委柯建銘等人所涉司法關說案,將特偵組仍在偵辦中的案情告知時任閣揆江宜樺等人,因此涉犯洩密等罪嫌,一審以馬當時行使《憲法》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可阻卻違法為由判無罪,檢方上訴高院二審,今判馬4月徒刑,可以易科罰金,可上訴。
馬英九被控洩密等案,罪名都是最重本刑3年以下的輕罪,原本二審宣判即定讞,但去年7月出爐的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讓馬這種「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輕罪被告,還可以上訴三審,才讓馬英九有上訴搏翻盤的機會。
本案源於2013年8月31日晚上,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向馬報告關說案的專案報告後,馬竟將相關偵查秘密洩漏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馬還教唆黃於9月4日向江洩密。
北檢認為,馬英九明知總統、行政院長無從對指揮監督檢察官,檢察總長也沒有向行政院長報告偵查中的刑案義務,卻在9月4日打電話給黃世銘,要他向江宜樺報告,江因而得知偵查秘密、通訊資料與柯建銘個資。
高檢署、北檢輪番批評北院判馬無罪是誤解憲法中總統有「院際調解權」原意,更創造總統得介入刑事個案偵查程序,屬權力無限上綱的不當,應判有罪。(資料照)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