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5 18:15

趙藤雄捐2億定讞 高院新聞稿全文!

趙藤雄捐2億定讞 高院新聞稿全文! | 華視新聞

黃益源 報導  / 台北市

遠雄董事長趙藤雄,因涉八德合宜住宅等弊案,上周在高等法院開庭時,趙藤雄全部認罪。對此,高院今(25日)依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判趙2年徒刑,緩刑5年,並捐國庫2億元定讞。(資料圖)

高院新聞稿全文

壹:主文

原判決除「淡海新市鎮案(下稱一品莊案)」外,其餘暨應執行刑均撤銷。

葉世文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伍年。自動繳交之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萬元沒收。又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又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扣案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沒收。未扣案視為所得財物新臺幣仟佰拾柒萬伍仟陸佰柒拾捌元,應予追繳沒收;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以其財產抵償。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伍年。自動繳交之共同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萬元沒收。扣案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沒收。未扣案視為所得財物新臺幣仟佰拾柒萬伍仟陸佰柒拾捌元,應予追繳沒收;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以其財產抵償。

葉世文其餘被訴淡海新市鎮案(下稱一品莊案)部分,上訴駁回。

趙藤雄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又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又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紫色手拉型尼龍材質行李箱壹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伍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億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紫色手拉型尼龍材質行李箱壹個沒收。

魏春雄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又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又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紫色手拉型尼龍材質行李箱壹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伍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億元。褫奪公權貳年。扣案紫色手拉型尼龍材質行李箱壹個沒收。

蔡仁惠非公務員共同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免刑。又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扣案紫色手拉型尼龍材質行李箱壹個沒收。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紫色手拉型尼龍材質行李箱壹個沒收。陳麗玲部分上訴駁回。

貳:事實摘要

一、 A7合宜住宅案:

葉世文於民國97年8月1日至102年6月1日擔任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葉世文委請不具公務員身分好友蔡仁惠(已經原審判決免刑確定)將此標案非屬應秘密訊息告知遠雄建設公司負責人趙藤雄,示好於趙藤雄。經魏春雄轉告趙藤雄,趙藤雄決定參與投標。葉世文於99年7月6日A7合宜住宅案正式舉辦招商座談會之前,將葉世文職務上知悉非屬應秘密招標資訊,例如:基地範圍、位置、大小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分區等A7合宜住宅案基本訊息,或口頭或透過蔡仁惠轉交,提供予魏春雄,而於其職務範圍內提醒遠雄建設公司趙藤雄、魏春雄及早準備投標事宜。100年7月8日遠雄建設公司取得其中A基地締約權。 100年10月18日前某日,葉世文指示蔡仁惠向趙藤雄要求新臺幣(下同)400萬元賄款。100年10月18日,自趙藤雄個人名下帳戶,分次多筆提領小額現金,累計款項達400萬元之後,由趙藤雄轉交魏春雄攜往北科大交給蔡仁惠。蔡仁惠隨即於翌(19)日持往營建署轉交葉世文收受。 葉世文於蔡仁惠離去之後,點數確認賄款額共400萬元,並將400萬元現金分別置於營建署署長室及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2段178巷13號3樓之1住處,供平日花用。103年5月30日,蔡仁惠於偵查機關發覺上情之前,主動供出並 接受裁判,因而查獲。

二、新竹眷改案:

  葉世文於97年8月1日至102年6月1日擔任內政部營建署署長。100年10月19日蔡仁惠前往營建署轉交前述A7合宜住宅案400萬元賄款之後某日,葉世文要求蔡仁惠詢問趙藤雄、魏春雄對於新竹眷改案是否有興趣參與,葉世文可提供協助搶得先機但需付報酬,並交付非屬應秘密訊息眷改相關土地基本資料予蔡仁惠供趙藤雄及魏春雄評估。葉世文、蔡仁惠、趙藤雄與魏春雄於100年下半年,100年10月19日之後某日,在臺北市中正區臨沂街17號馥園餐廳聚會,由趙藤雄託蔡仁惠詢問葉世文索賄的具體金額,蔡仁惠即私下詢問葉世文,葉世文開價2200萬元之後即先行離席。蔡仁惠將2200萬元數額轉告趙藤雄、魏春雄,趙藤雄表示接受。蔡仁惠立即以電話告知葉世文雙方期約的具體金額2200萬元達成。嗣因趙藤雄認為葉世文自營建署退休之後,對於新竹眷改案並未提供協助而拒絕付款。直到103年5月20日葉世交仍未取得 2200萬元賄款,而再聯絡蔡仁惠,表示當初已與趙藤雄達成新竹眷改案2200萬元賄款期約,既因葉世文卸任營建署署長之後未能及時提供充分協助,願意僅收取2200萬元賄款的一半即1100萬元。因趙藤雄堅持葉世文對於新竹眷改案並未提供有利協助仍拒絕付款。因後述八德合宜住宅案事發,新竹眷改案期約的賄款因而未支付。蔡仁惠於103年5月30日,廉政官提示截獲葉世文的通訊監察資料,詢問:「葉世文有提過『我只要我的這一半,其他的我不管』,這句話是什麼意思?」之後,坦白供出上情,因而查獲。

三、八德合宜住宅案:

  葉世文於102年7月15日就任桃園縣副縣長。趙藤雄指示魏春雄接洽蔡仁惠聯繫葉世文,尋求葉世文協助。102年9月2日晚間6時30分許,趙藤雄、魏春雄、蔡仁惠及葉世文於馥園餐廳聚會,餐後葉世文先行離去,趙藤雄告訴蔡仁惠同意葉世文索取的2600萬元賄款額。蔡仁惠即於當晚9時56分許,以電話聯繫葉世文,轉達八德合宜住宅案2600萬元「數字 OK」,趙藤雄與葉世文因而達成2600萬元期約合意。103年4月9日遠雄建設公司以12億9500萬元得標,103年5月8日完成八德合宜住宅案契約程序。103年5月14日葉世文因遠雄建設公司已順利標得八德合宜住宅案,而催索賄款,並指定第一期賄款1600萬元應於當(5)月底端午節前交付,第二期賄款1000萬元可於1個月後支付。103年5月19日葉世文再次向蔡仁惠表示希望能在5月29日前取得1600萬元賄款。103年5月29日蔡仁惠前往遠雄建設公司拿取1600萬元現金賄款,隨即於同日晚間7時許,於古都餐廳將16綑現金共1600萬元賄款交由葉世文收受。當晚葉世文回家之後,將其中14綑現金,裝在置物小房間裡黑色旅行袋;另2綑現金則放在另一個房間。103年5月30日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執行搜索葉世文、趙藤雄等人住處及辦公處所,扣得1600萬元賄款等物。

四、來源不明財產:

  葉世文因八德合宜住宅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之罪,經檢察官偵查發現葉世文自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於友人陳麗玲開立的台北富邦商業銀行724168507850號帳戶(下稱台北富邦帳戶,2452萬5678元)及華南商業銀行110207623639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865萬元)共有來源可疑財物3317萬5678元。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命葉世文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另犯財產來源不明罪。

五、一品莊案(即原判決「淡海新市鎮案」)

  被告葉世文身為營建署署長,不思避嫌,極力為友人被告陳麗玲向建商討價還價、要求免費裝潢,固有可議;然檢察官所提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被告葉世文、陳麗玲有何藉營建署署長之勢或藉淡海新市鎮之端,對證人即建商鄭欽天實行恫嚇或脅迫,致使鄭欽天因畏怖生懼而大幅減低售價、提供免費裝潢。現有證據並未充足被告葉世文、陳麗玲共同涉犯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的構成要件。被告葉世文、陳麗玲均無罪,

參:論罪

一、A7合宜住宅案:

1、被告葉世文: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與被告蔡仁惠共同正犯。被告葉世文於偵查中曾經認罪,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400萬元;雖然嗣於原審及本院均矢口否認此部分收賄罪行,仍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趙藤雄、魏春雄:

  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非公務員關於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共同正犯。均於本院最後審理期日自白,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均依法減輕其刑。

二、新竹眷改案:

1、被告葉世文、蔡仁惠:

  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罪。共同正犯。被告蔡仁惠於偵查之初即完全自白犯行,並因而查獲被告葉世文、趙藤雄及魏春雄,同時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及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積極減省司法勞費,免除其刑。

2、被告趙藤雄、魏春雄:

  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罪。共同正犯。均於本院最後審理期日自白,皆依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八德合宜住宅案:

1、被告葉世文: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被告葉世文於八德合宜住宅案收受賄賂所得財物1600萬元是經由依法搜索扣押取得,並非被告葉世文自動繳交,不符合「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減刑要件。被告葉世文於104年12月14日本院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前,另行籌款1600萬元繳納,該1600萬元並非被告葉世文於八德合宜住宅案收受賄賂所得財物至明,既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 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財物」減刑前提要件, 即無從審酌。

2、被告趙藤雄、魏春雄與蔡仁惠:

  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非公務員關於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蔡仁惠於偵查、審理始終白白;被告趙藤雄、魏春雄均於本院最後審理期日自白,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規定,減輕刑罰。

肆、財產來源不明案:

被告葉世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1款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伍、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被告葉世文於100年7月8日遠雄建設公司取得A7合宜住宅案A基地締約權之後,才起意索賄進而實際收受賄賂400萬元。在此之前證據上尚未能證明被告葉世文與被告蔡仁惠、趙藤雄及魏春雄已有要求或期約賄絡合意。

二、被告葉世文於A7合宜住宅案犯罪所得財物400萬元,已經被告葉世文自動繳交,並無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的問題,且共同正犯行為固然共同,但刑責各別,既有各別犯罪所得財物有無或多寡,即應分別就各被告所得財物宣告沒收。原判決諭知應與共同被告蔡仁惠連帶沒收,應有誤會。

三、被告趙藤雄及魏春雄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已全部坦承犯行,量刑審酌事由已有變更。

四、新竹眷改案期約賄賂的時間是100年下半年,100年10月19日之後某日,並非102年9月2日。原審判決被告葉世文、趙藤雄、魏春雄及蔡仁惠均無罪,檢察官上訴指稱此部分原判決不當,有理由。

五、被告葉世文、蔡仁惠、趙藤雄及魏春雄於102年9月2日在馥園餐廳就八德合宜住宅案達成2600萬元職務上行為期約賄賂合意。原判決認定是在103年1月間,於古都餐廳期約賄絡,應有誤會。

六、被告葉世文因八德合宜住宅案收受1600萬元,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之罪被查獲,經檢察官偵查發現共有來源可疑財物3317萬5678元,葉世文未能證明來源合法,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視為其所得財物,應於最後被查獲而經偵查之八德合宜住宅案宣告追繳沒收、抵償。原判決(第73頁第2項、第3項追繳沒收、抵償規定,也有誤會。

陸、科刑審酌

一、被告葉世文:

  大學統計學系畢業,公共管理碩士學位,智識程度甚高,長期擔任公職,受國家不薄俸祿,生活無虞。雖無營建、都計專業基礎,仍歷受長官栽培、提攜,拔擢為全國營建機關最高首長,備受寵信,賦予國土資源規劃、建築及住宅管理等重要任務。營建署退休之後,又獲延攬接任桃園縣副縣長職務,委以重負,藉其長才,推動桃園航空城計畫,統籌八德合宜住宅規劃、招標,本應潔身自勵,戮力以報,竟心生貪念,以職務牟取非法所得對於僅欲提供遠雄建設公司資料及 進度訊息之新竹眷改案,竟即索賄2200萬元。僅本案3件犯行索賄金額即高達5200萬元,已收受2000萬元,行為嚴重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及廉潔、純正與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並加深國民對於國家重大公共工程政商舞弊之刻版負面印象。八德合宜住宅弊案爆發後更使桃園縣政府與被告趙藤雄所屬遠雄建設公司解約,重新辦理招標,嚴重延宕工程進行,遲滯政府居住正義重大住宅政策之落實。又被告葉世文未據實說明其可疑來源之財產總額高達3317萬5678元。被告葉世文固然辯稱長期協助推動國家公園、國土計畫與居住正義等重要政策,非無貢獻;但「一日得失看黃昏,一生成敗論晚節」、「千里堤壩,潰於蟻穴;半世榮景,毀諸一念。」被告葉世文於屆退之際,利令智昏,致罹重刑,誠應予以嚴懲;念及無犯罪科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已就A7合宜住宅案所得賄款400萬元自動繳交,八德合宜住宅案所收賄款1600萬元並經扣案,案內來源不明財產已經曝光,難再運用及被告葉世文就A7合宜住宅案於偵查中曾一度認罪,嗣又矢口否認;對於經監聽、行動蒐證查獲,且扣得1600萬元賄款之八德合宜住宅案,於偵查之初猶以借貸款飾辯,嗣終能於偵查、審理中均坦白承認;曾經坦承與被告趙藤雄等期約2200萬元賄賂,並經同案被告蔡仁惠、趙藤雄及魏春雄認罪之新竹眷改案,嗣則始終矢口否認;寧受重刑宣告也不清楚說明總額高達3300餘萬元可疑財產來源之犯後態度,已婚,育有2子,均已婚、有1孫女,配偶已經從教職退休,羈押之前與配偶同住。參酌公訴人就A7合宜住宅案求處有期徒刑12年;新竹眷改案求處有期徒刑15年;八德合宜住宅案求處有期徒刑15年;財產來源不明罪求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3千萬元罰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主、從刑及應執行之主、從刑,並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二、被告趙藤雄、魏春雄:

  被告趙藤雄出身清寒,初中畢業後做模板泥作學徒;雖僅初中學歷,但智識程度甚高,25歲開始經營建築事業,投資房地產,逐步擴增事業版圖,終而成為橫跨建設營造、遊憩休閒、物流與壽險等事業之企業集團負責人。其成功固歸因於個人商業眼光銳利、經營手腕靈活與企業團隊忠誠付出;但社會共同形塑之市場條件及政府匯集全國資源提供之企業發展環境與機會,更為其事業成功、獲取龐大利潤之重要磐石。被告趙藤雄允應以感恩心情,發揮企業經營者社會責任, 回饋國家、社會。而合宜住宅屬政府實踐居住正義之重要政策一環,被告趙藤雄經營的遠雄建設公司,既為國內領頭事業之一,動見觀瞻,尤應發揮正面能量,正派經營,積極協助促成國家住宅政策早日落實;況且其個人商場翻騰數十載,已屆從心所欲之年,本應看透人生利害,得失順其自然、隨遇而安,尤其不可逾越規矩。被告魏春雄遠雄建設公司開發部副總經理,屬於公司層峰人員,智識程度甚高,生活狀況富裕,以被告趙藤雄親信之姿,屢為被告趙藤雄穿梭於被告葉世文、蔡仁惠之間,擔任第一線實際協商、傳遞訊息、交付賄賂角色,犯後飾詞卸責,辯稱所為不具期待可能性,僅屬從事機械性工作之一般員工。雖謂「肉腐出蟲,魚枯生蠹」,被告趙藤雄、魏春雄所為固多源於被告葉世文之貪念而被動接受需索;但核其等所為,不僅嚴重破壞所營企業形象,間接損及集團相關事業信譽與眾多股東、員工利益,加深國民對於重大公共工程政商舞弊之刻版負面印象,腐蝕國民對於政府廉潔行政之信賴。尤其,八德合宜住宅案部分,弊案爆發後更使桃園縣政府與遠雄建設公司解約,重新辦理招標,嚴重延宕工程進行,遲滯政府居住正義重大住宅政策落實,自應發動國家刑罰制裁以應報其犯行。被告趙藤雄、魏春雄分別經檢察官具體求處最高刑度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50萬元;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50萬元;惟念被告趙藤雄清貧出身、白手起家,擁有今日企業規模,實屬不易。而其等過去均無有期徒刑以上犯罪科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尚非不佳。而犯行之起因動念,當可信多出於被動投主管官員之所好。事發之後固曾反覆矯飾試圖卸責,但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終於自陳悔意,幡然認罪,並表示願盡力從事公益。此雖不無訴訟策略藉邀寬典之考量,而其等所認罪行其實已經本院審慎審理已然確信,縱不認罪仍無從解免;然被告趙藤雄、魏春雄認罪對於訴訟資源減省,與相關案情釐清,並非全無助益。被告趙藤雄、魏春雄甘冒新竹眷改案科刑風險全盤認罪,「輕重之疑,寧失不經」尚書所訓,所犯之罪究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絕對拘禁式處遇刑之輕罪,尚非不赦,公訴意旨既認行賄款來自被告趙藤雄個人資金(起訴書第5、15頁),並經證人陳玉梅等供證,檢察官對於論告意旨所稱被告趙藤雄以其自有資金行賄公務員,有將賄賂成本轉嫁市場等情,並未舉證證明因此對社會利益造成實害。經此偵審程序,寧信被告等均已警惕。被告趙藤雄已婚,有3名子女都已經成年、就業,與配偶同住,目前擔任遠雄文教基金董事長、遠雄巨蛋公司董事長;被告魏春雄專科畢業,已婚,有子女1男1女,31歲、28歲,均就業中,被告魏春雄已於103年5月退休目前與配偶、兒女同住、被告2人於本院最後審理期日終能坦承犯行 暨檢察官對2人之具體求刑(原審卷七第1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主、從刑,並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定其等應執行之主、從刑暨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如主文。

三、被告蔡仁惠:

  前任北科大建築系教授、設計學院院長,並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竟不愛惜多年來於建築學術界知名學者角色,未潔身自好,屢屢穿梭於建商與高階官員之間,進而與公務員共同索賄、為建商行賄,為虛浮友情,自甘違法犯紀,法治觀念淡薄,嚴重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及執行公務廉潔性之信賴,加深國民對於國家重大公共工程政商舞弊之刻版負面印象,並使重大政策延宕,所為固然違法;惟念被告蔡仁惠始終坦承犯行,曾經之不法行為均和盤托出,全力配合司法調查,充分展現悔意,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於新竹眷改案,依公訴意旨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減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免除其刑。八德合宜住宅案,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主、從刑,並審酌其資力,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如主文。

柒、關於緩刑

一、被告趙藤雄、魏春雄部分: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明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被告趙藤雄、魏春雄所犯皆為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本屬刑罰階梯排序上之輕罪,而審酌各項量刑因素綜合考量後,分別宣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年10月。在有罪必罰的應報觀念與懲奸謫商的社會氣氛,執刑刑罰令其等鋃鐺入獄或較符合一般國民情感;然被告趙藤雄已逾70古稀,長子身罹重病,有病歷可稽,亟賴親情支撐;衡酌被告趙藤雄、魏春雄經營營建等事業數十年,未曾犯罪或受有期徒刑以上罪刑宣告之前案紀錄,以短期刑而令入監獄,除標籤效應之弊,實難達人格重建、積極矯治之刑罰目的;況且渠等終能幡然悔悟全盤承認罪行與罪責,並均願接受公益支付之替代刑處置。綜合衡量其等性格、年齡、職業、家庭、犯罪情節輕重及犯後態度等各項因素,認均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除皆宣告緩刑五年以保全其等廉恥心,促悔改遷善外,另參酌被告趙藤雄、魏春雄認罪時點,為使被告2人就自己過錯付出一定代價,並依刑法增訂附條件緩刑規範意旨,命被告趙藤雄、魏春雄各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2億元、1億元負擔,以具有制裁轉向作用之刑罰轉換措施,令渠等承受類似刑罰之不利益,對社會做出正面、積極補償。

二、 被告蔡仁惠並無犯罪科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於八德合宜住宅案被查獲之後,始終坦白承認,相較於被告葉世文經監聽等蒐證,且遭扣得賄款1600萬元,仍以「借貸款」飾辯;被告趙藤雄、魏春雄初始也均矢口否認已然罪證明確的八德合宜住宅案。被告蔡仁惠並就A7合宜住宅案、新竹眷改案,均詳實和盤供出,真誠悔悟,經此偵審程序及A7合宜住宅案與新竹眷改案免刑宣告,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可能,因認八德合宜住宅案對被告蔡仁惠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如主文。

捌、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劉嶽承、陪席法官李麗珠、受命法官劉郭豫珍

玖、被告葉世文得上訴

被告蔡仁惠(新竹眷改案)得上訴

被告趙藤雄、魏春雄均不得上訴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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