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力達B遭徵3億回收費 聲請釋憲失敗

保力達B遭徵3億回收費 聲請釋憲失敗 | 華視新聞
(翻攝保力達youtube頻道)

李蘇竣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飲料商「保力達」因某一時期生產的瓶蓋含PVC材質,遭環保署追徵3億元回收處理費,保力達公司不服,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31)日做出釋字第788號解釋,認定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不牴觸憲法,宣告合憲。

回收處理費不合理? 飲料商聲請釋憲

環保署日前發現,「保力達」公司自2008年到2012年生產的保力達B,瓶蓋內墊使用聚氯乙烯(PVC)材質,但該公司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申報,繳納相關的回收清除處理費。環保署發函向保力達公司追討約3億餘元。

保力達公司不服,提出訴願遭駁回,行政訴訟也敗訴,便在2018年間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認為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有違憲疑慮。保力達公司認為,該處理費的計算基礎不合理,廢棄物清理法及環保署對此爭議發布的4個公告,也有違反法律保留及平等保障原則。

大法官認定合憲:無牴觸

大法官今日做出第788號解釋。大法官解釋文中指出,廢棄物清理法所定的回收清除處理費,是國家對人民所課徵的金錢負擔,課徵目的、對象、費率、用途應以法律明定,考量政策目標、不同材質廢棄物對環境的影響、回收、清除、處理的技術及成本等各項因素,涉及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立法者就課徵的對象、費率,可授予中央主管機關一定的決定空間,因此,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符合具體明確之要求者,為憲法所許。

解釋文也提到,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1項中段有關責任業者所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的費率,未以法律明文規定,而以同條第5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具體決定,尚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相關的4個公告也與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之意旨尚無違背。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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