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原紘 綜合報導 / 屏東縣
印製假幣在法律上是違法行為,但是卻出現印假鈔被判無罪的案例。屏東縣一名盧姓男子與梁姓男子,以數位彩色影印機,印製了565萬3000元假鈔遭到查獲,被屏東地檢署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起訴,但是法官審理認為,這些被印製出來的假鈔不僅都沒有被使用,而且製造的假鈔品質粗糙,一般人都能輕易辨別並非真鈔,判決無罪。
2男印假鈔 辯稱:只是要炫耀
根據判決書內容,被告盧姓男子與梁姓男子明知新台幣發行之權責屬於中央政府,但仍意圖偽造幣券,以A4紙、裁切板、美工刀等工具,在租屋處將真鈔放置與彩色影印機上掃描後,以彩色影印方式仿印,而偽造1,000 元紙幣共計5,653 張。
判決書指出,被告辯護人辯稱,2人製造假鈔的目的,只是要用來誇示、炫耀自己資力,而非冒充真鈔之通常用法加以使用,換句話說,被告2 人並無意在交易市場將偽鈔冒充真鈔加以使用。
假鈔製造太假! 法官:一看就知是假
判決書還提到,扣案的千元假鈔經送中央印製廠鑑定,5,653 張均屬偽造,均以彩色數位輸出方式仿印鈔券正背面圖紋,無凹版印紋浮凸觸感,紙張非鈔券紙,無隱藏字,無水印,以彩色數位輸出方式仿鈔券正面右側之條狀光影變化箔膜、正面左下角及背面左上角之變色油墨面額數字、背面六段之窗式光影變化安全線。
法官指出,2人製造的鈔券之正反面文字、圖案與真鈔相符,但表面沒有如真鈔有突起之觸感,而且經迎光檢視,均無透光之浮水印,正面右側壹仟元圖樣之防偽線及背面右側之防偽線,均無變色之效果。券面邊緣可見有裁剪之痕跡,且背面下方有留白之狀況,看得出來他們確實是用彩色噴墨印表機,將鈔券的影像檔案列印於普通紙張,根本未進行細緻之製作與摹仿,所以才沒有無真券應有之版面凹凸效果、隱藏字、變色油墨、防偽線等安全裝置,因此假鈔與真鈔的紙質、觸感及外觀有明顯差異,根本不需要仔細觀察,就能知道是假鈔,「雖有真實幣券之圖樣,然品質粗糙,尚未到達使一般人誤信或混同為真之程度,且一般人肉眼觀察或觸摸,即可輕易辨別並非真鈔」。
判決無罪! 法官理由這樣說
法官認為,由此可知,嫌犯並非想要以偽作真,使該仟元假鈔置於通常存在或流通狀態下加以使用。再加上製造的假鈔品質拙劣,也很難認定有在市面上流通的可能性,更加證明被告2 人製造本案假鈔,主觀上確實並無供行使之用的意圖,因此與「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之要件不符。
綜上所述,法官判決,被告2 人行為態樣與《妨害國幣治罪條例》第3 條第1 項所定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檢察官察官也沒有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來證明被告2 人確有其所指之犯行,判決2人無罪。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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