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01董座掏空上市公司 高院裁定執行8年1個月

視新聞 黃佩華 張俊譓 報導  / 台北市

台北101前董事長林鴻明,涉嫌用不實的土地交易掏空上市公司,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依證券交易法,判他8年有期徒刑,沒收3億500萬元的犯罪所得,去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針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判刑3月定讞的部分,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月。

台北101前董事長林鴻明說:「反正我坦蕩蕩絕對沒有做對不起的事。」被移送檢方複訊表現得還很從容,林鴻明出身響噹噹的三重幫,是宏國集團的第二代,也是台北101的前董事長,最後鋃鐺入獄。去年被最高法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8年,也沒收犯罪所得3億500萬元定讞;現在又因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判刑3月,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高等法院裁定合併執行9年1月,可抗告。

律師戴智權說:「所謂數罪併罰是指,法官針對不同的犯罪事實,科以不同的刑度,而同一個法官在同一個審判程序裡面,針對這些不同的犯罪事實,不同的刑度定一個執行刑,也就是說被告實際,應該要進去服刑的長度。」

原名林三號的金尚昌公司,實際負責人就是林鴻明,公司在淡水區多達72筆土地,向中聯信託設定抵押擔保,借款超過18億元,但沒有正常繳息;又指示人頭做假買賣,4.8億元回流進到公司,獲利高達3億500萬元,甚至安排建設公司,用12億元標購債權,再把債權讓給他掌控的公司,7.5億元的擔保債務,也沒有付清。

兩間公司締訂以物抵債契約,把土地和興建權利移轉來抵償擔保,害金尚昌公司遭受1.4億元損害,去年被判刑8年定讞服刑中,現在又因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裁定應執行刑8年1月可抗告。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