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打噴嚏」誤踩剎車國道減速 女公務員判「免罰」

李盈萱 謝憲宗 周大翔 報導  / 南投縣

南投有一名李姓女公務員,下班開車經過國道三號時,變換車道,突然降速,被人檢舉違反「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交通法則,警察開單告發1萬8000元罰緩,並吊扣駕照半年,李姓女公務員不服,強調她是突然打噴嚏,導致她踩煞車,但沒有踩到底,認為沒有違反法規,提起行政訴訟,法官看了影片發現是檢舉人車輛,沒有和前方保持安全距離,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開車行駛國道三號,打方向燈,變換車道,遵守交通規則,避免後車追撞。不過,南投一名李姓女公務員,下班開車經過國道三號時,變換車道,突然降速,被第三台車檢舉,違反「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交通規則,警察開單告發1.8萬元罰緩,吊扣駕照半年,李姓女公務員看到罰單不服,提行政訴訟,當事人李小姐說:「我只是覺得說我不是故意沒有任意,而且也不是說冒然就去踩那個剎車,我不可能踩到底,所以我覺得我是不符那個條例去申訴。」李姓女公務員說,突如其來打噴嚏,導致她踩煞車,但沒有踩到底,認為沒有違反,「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的交通法規。

法官看完檢舉影片,發現是檢舉人的車輛,沒有和前方保持安全距離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長張毓珊說:「車速從107公里降到35公里,但這一部分的原因,其實是因為這個檢舉車輛,沒有跟中間車輛保持安全距離所致。」地院強調,影片中發現,檢舉人的車輛,時速115公里時,和前車距離大約40公尺,依交通法規,在高速公路兩車安全距為時速除以2,也就是應該要保持至少57.5公尺,檢舉人的車,沒有保持適當的行車距離,加上李姓女公務員,不是因為行車糾紛,而故意在車道減速,因此不能排除,她所主張的打噴嚏因素,撤銷原處分,開單的國道警察也表示尊重司法判決。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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