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皮夾45分鐘後才送交回失主 他遭提告侵占6900元

撿到皮夾45分鐘後才送交回失主 他遭提告侵占6900元 | 華視新聞
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潘維邦 綜合報導  / 高雄市

高雄一名謝姓男子2年前騎車外出時,在路邊撿到陳姓男子遺失的皮夾,直到45分鐘後才送交回陳男住處的管理室,大樓保全當下檢視皮夾,並無發現任何現金。失主陳男認為謝男拿走裡頭的6900元,報警提告侵占,一審雖獲判無罪,但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的最終判決結果出爐。

據判決書內容指出,謝姓男子2021年1月3日中午12點43分騎車外出,行經高雄某處路段時,發現地上有個遺落的皮夾,於是停下車撿起,將皮夾放入口袋後再離開。當天下午1點28分,謝男將皮夾送回失主陳姓男子的大樓住處,並委託管理室保全轉交,經保全現場檢視,發現皮夾裡無任何現金。

不過,失主陳男發現皮夾內原有的6900元現金不翼而飛,決定提告侵占。高雄橋頭法院一審裁定謝男無罪,但檢方認為陳男的皮夾遺失後,並無其他人碰過,推斷裡頭的現金是謝男拿走的,且皮夾掉落的地點距離謝男住家僅僅210公尺,他卻在45分鐘後才將皮夾送回陳男家的管理室,足以證明有侵占之舉,對於一審判決明顯有疑義,再提上訴。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時,調閱監視錄影畫面,發現失主陳男的皮夾掉落後,謝男隔了段時間才出現,他先將機車停放於慢車道上,再匆匆撿起皮夾並放入口袋;一般民眾遇到這種情況時,可能會先打開皮夾找出有無足以辨識失主身分的證件,而謝男當下需騰出雙手騎車,才將皮夾放入口袋,未必有侵占的犯意。

法官接著指出,依現有證據來看,能確定謝男並非看到陳男掉落的皮夾就馬上靠過去撿起,也沒拍到謝男從皮夾內取出現金的畫面,陳男亦無提出皮夾內放有現金的證明。法官認為,檢方僅憑失主片面控訴,便認定謝男有侵占6900元的意圖,尚有疑慮,最終裁定檢方上訴駁回,維持一審無罪判決,不得上訴。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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