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維邦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曾是百萬 YouTuber 的網紅小玉(朱玉宸),利用深偽軟體,將前立委高嘉瑜、立委黃捷、藝人鄭家純,及其他知名人士的臉部影像,移花接木到成人片的女主角臉上,且對外販售,獲利超過千萬。高院二審判小玉5年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9)日駁回上訴定讞,同時啟動防逃機制。
本案起於2020年,據檢警調查,網紅小玉和助理莊炘睿利用人工智慧深偽技術(Deepfake)技術,將多位公眾人物的臉部圖像,合成至不雅片的女主角臉上,並成立「台灣網紅挖面」社群,提供會員付費觀看,獲利1338萬餘元,受害人數高達119人,新北地檢署依妨害風化、個資法與加重誹謗等罪起訴2人。
一審新北地院審理時,小玉和莊炘睿均認罪,法官認定本案共119名被害人,依個資法的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共119罪,應執行5年6月有期徒刑;助理莊男同罪,應執行3年8月有期徒刑,均可易科罰金。
案件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審酌119名被害人中,有36人未提告妨害名譽,但一審就36人部分與其餘83個成立加重誹謗罪的犯罪事實,均判處相同刑度,明顯不當。
高院指出,現今網路影像流通無遠弗屆、難以完全消除,朱玉宸、莊炘睿侵害的法益,難以完全回復原狀,而本案合成影片數量龐大,獲利千萬非微,原審量刑過輕,難謂罪刑相當,應撤銷改判。
高院表示,朱玉宸、莊炘睿利用被害人身為公眾人物的名氣,濫用換臉軟體,將被害人的面部特徵合成於猥褻影片,上傳供付費者觀覽,嚴重侵害人性尊嚴及名譽,造成被害人精神損害。
二審法官審酌,朱玉宸為主謀,就被害人提告妨害名譽部分的83罪,各判處7月徒刑,另未提告妨害名譽部分的36罪,則各判6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5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1年8月徒刑;助理莊男則改判4年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上訴最高法院,今(9)日駁回上訴定讞,同時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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