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維邦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原住民族勞工遇到「歲時祭儀」可放1天假,放假日期則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而具原住民身分的勞工,可於其本人、父母或配偶的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選1天放假。如果雇主不給假,可處2萬到100萬元罰鍰。
另外,依《勞基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雇主應予休假且工資照給。因此具原住民身分之勞工,可於上述人員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擇1日放假,並持原住民族別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向雇主提出。
如果雇主因業務需要,讓原住民族勞工在本該放假的歲時祭儀日工作,而勞工也願意出勤工作,雇主就須給付加倍工資;若勞工與雇主談妥另行擇日補休,也是可行的做法。若雇主不願給假,依法可處2萬至100萬元。
勞動部強調,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的法定休假日,事業單位應依法給假。事業單位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有關113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可參考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歲時祭儀專區」。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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