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維邦 綜合報導 / 桃園市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任職桃園市長期間因涉貪污收賄,被檢方聲押後,兩度召開羈押庭,但均被法官裁定交保,檢方提出抗告後獲撤銷發回更裁。今(11)日下午鄭文燦三度赴桃園地院召開羈押庭,歷經4小時庭訊後,法官下午5點57分裁定羈押。
桃園地院6日下午裁定鄭文燦以500萬元金額交保,限制住居、出境與出海,檢察官認為「行賄的收押,收賄的卻放了」,當庭表達不滿,並提出抗告,因此高等法院8日裁定,全案撤銷發回桃園地院。
9日上午10點,桃園地院召開第二次聲押庭,經4小時審理後,於下午2點13分結束,裁定加重鄭文燦交保金額提高至1200萬元,應再補繳納700萬元才能放人,鄭文燦的律師也在得知交保金額後的20分鐘內,急忙籌到700萬元交保。
檢方二度當庭抗告,高院昨(10)日晚間撤銷原裁定,發回桃園地院更裁,全案於今天下午2點許,第三度於桃園地院召開聲押庭,最後法官裁定收押禁見,鄭文燦律師則回應,「我們會依法抗告」。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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