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及同居人施虐!3歲童險死 新竹縣府漏接兒虐案遭監院糾正

生母及同居人施虐!3歲童險死  新竹縣府漏接兒虐案遭監院糾正 | 華視新聞
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潘維邦 綜合報導  / 新竹縣

新竹縣一名3歲男童長期遭生父家暴,之後跟著生母遷居彰化,又遭生母及同居人虐打重傷致殘。而生母搬到彰化後,一再逃避縣府聯繫,訪視孩童不斷受阻。經新竹縣府努力聯繫後,才透過視訊發現孩童受虐;雖依法進行通報,卻未積極請求警察機關尋查或親訪男童,處置作為消極,且與彰縣府跨轄合作發生漏接,最終錯失保護孩子免於受虐重傷契機。監察院糾正並檢討新竹縣府處理的漏接違失,並促請彰化縣府、衛福部確實檢討改進相關缺失。

2022年11月27日,彰化縣驚傳兒虐案,1名3歲男童受有重傷,被送往彰化基督教醫院急救,腦出血昏迷指數3,且全身佈滿許多瘀青瘀血狀傷口,經醫院緊急進行開顱手術並持續給予醫療照護,男童終於拔掉呼吸器,2023年1月間轉安置於新竹縣內1家護理機構,引發社會關注。

監院調查,男童原與母親及父親住在新竹縣,長期遭到生父家暴的母子2人,均是新竹縣政府開案服務的保護個案,但竹縣府卻未能就男童家暴及發展遲緩問題,妥適提供保護及服務。2021年10月1日,母子2人搬到彰化與陳姓男子同住;男童自10月中旬起,就開始被陳男虐待傷害,生母卻一再逃避彰縣府訪視。社工努力聯繫後,終於透過視訊看到男童雙腿多處瘀傷,雖依法進行責任通報,卻未積極請求警察機關尋查或親訪男童,與彰縣府跨轄協調合作上也出現漏接,未能及時召開跨轄個案研討共謀解決對策,結果錯失孩子免於受傷的機會。

監委表示,《兒少權法》第5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兒保通報案件後,應對兒少進行訪視、調查、安全評估等必要處置,若調查、訪視顯有困難或兒少有行方不明時,可依法請求警察機關尋查。男童與生母長期遭父親暴力對待,直到2021年5月14日才被通報,竹縣府受理後對2人開案分別提供兒保及成保服務。2022年10月1日男童與生母搬遷至彰化縣與陳男同居,竹縣府接著在10月13日先將生母成保案件轉介至彰縣府接手續處,並依跨轄處理原則將男童兒保案件自行追蹤1個月,11月3日函請彰縣府評估接案處遇。

但男童從10月中旬起就被陳男持續施暴,身體受有多處傷害,生母多次目睹,不僅沒制止還跟著施虐。彰縣府接手生母成保案件後,雖不斷透過電話、簡訊、LINE聯繫生母與陳男,但生母卻屢屢逃避約訪、也不提供正確地址。

監院提到,彰縣府還沒接手男童前,竹縣府仍負擔管轄權。後經竹縣府委外家處社工不斷聯繫後,終於在2022年11月16日和男童視訊訪談成功,也發現孩子雙腿多處明顯瘀傷。追問下乙女才坦承自己與陳男徒手或以衣架責打所致,當天委外社工隨即依法進行責任通報。不過竹縣府卻未能及時依法啟動警察機關尋查機制或親訪男童,也未能召開跨轄個案研討共同尋求解決對策,竟只以發文方式遲至11月28日函請彰縣府協助調查,男童此時已在11月27日受虐嚴重被送醫救治,又錯失保護他免於受虐的契機,更凸顯與彰縣府跨轄協調合作機制失靈。

調查報告指出,男童除了長期受虐外,經醫院評估後確實有發展遲緩狀況,需積極接受復健療育及定期門診追蹤。但生母欠缺教養知能、親屬支持系統又薄弱,對男童發展狀況深感照顧的壓力與困難,未能積極孩子接受早療服務,竹縣府明知此事,卻無任何作為與解決對策。此外,竹縣府雖開案提供生母成保服務,並列為高危機案件,但面對生母受服務意願低、不易聯繫,卻未能運用跨網絡機制共同研議有效策略及分工合作模式,僅是不斷聯繫,仍無法進入男童家。2021年7月30日,竹縣府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明確指出,生母權能感低,後續仍要持續追蹤,且生母仍活在生父家暴的威脅與恐懼中,縣府竟在2021年8月25日以「兩造和平相處,未再有暴力情形」為由結案,可見處置消極,確實有疏失。

另據衛福部統計,2021年至2023年各縣市同時併有兒少保護個案的成保案件,合計達1,148件(各年分別為399件、378件及371件),後續因搬遷轉介至他轄服務案件則有78件,衛福部雖訂有相關決議及作業規範,但竹縣府與彰縣府在跨轄轉銜處置上仍出現漏接情形,因此監委請該部以本案為借鏡,通盤檢討並加強督導,避免再有類似憾事。

監委表示,司法實務上對於「父母懲戒權」及是否行使在「必要範圍」的判斷,並無明確標準。法務部去年3月14日已提出修正草案,去除懲戒觀念,從法律面防止體罰、身心暴力成為管教方式。行政院應督促所屬加強社會對話與溝通,盡速通過此法案修正,落實CRC以兒童為權利主體的精神,相關部門也應全面支援父母正向教養子女。

新增新竹縣府社會處回應: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表示,未來會持續透過跨網絡會議、個案研討與敏感度訓練等機制,提升社工專業知能及工作技巧,結合衛福部的指導,落實保護服務工作。


※如果您或家人、朋友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困擾,都可以主動撥113,儘可能提供相關「人、事、時、地、物」資訊,清楚提供被害人所在地理位置、相關身分資訊,及詳細舉報內容,讓政府公權力及時提供保護及協助。※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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