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廷融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柬埔寨「太子集團」涉跨國詐騙、洗錢,北檢日前分案偵辦,在今(4)日偵查終結,依洗錢防制法等罪合計起訴62名被告及13家公司,偵查中扣押財產價值合計逾新臺幣55億元,非法洗錢金額高達107億餘元。其中首腦陳志求刑法定最高刑度,其心腹李添求刑20年,帳房陳秀玲求刑18年,以及在台負責人王昱堂求刑15年。
北檢指出,太子集團在台洗錢案歷經140天偵查,全案於今日偵查終結。以陳志為首之太子集團,自105年起於我國境內成立多家公司,供太子集團經營非法賭博、洗錢犯罪之用,並以實質掌控在18個國家所設立之250家境外公司,持有453個國內外金融帳戶,透過外匯管道洗錢。
而為使太子集團以虛擬資產形式存在之犯罪所得流入我國,且可於多國隨時以提領法定貨幣現金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太子集團利用自行開發之OJBK錢包連結地下匯兌水房,將犯罪所得清洗後匯入我國境內,購買名車、精品等物,並支應太子集團在我國境內所需支出。
北檢說明,太子集團自105年起至114年止,經由外匯匯入台灣16家公司帳戶之金額合計97億1,650萬1,373.37元。經由OJBK等地下匯兌方式洗入台灣之金額,合計6億2,992萬9,029元。另與同夥吳逸先集團自106年起至114年止,洗錢流入台灣之金額合計4億1,875萬5,503元。全案加計其他個別洗錢犯行,合計洗錢金額高達107億9,076萬5,905.37元。
北檢表示,被告陳志為太子集團從事跨國犯罪組織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者,為太子集團內為最高層級,其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極重大,因此求刑法定最高刑度(每一罪最高刑度)。陳志心腹李添為太子集團於我國境內所為犯罪實際主導者,其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極重大,並於太子集團遭美國起訴、制裁後,另指示本案共犯進行隱匿財產之洗錢犯行,檢方求刑有期徒刑20年以上,併科罰金2億5,000萬元。而天旭人資長辜淑雯為最高台籍主管,其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屬重大,且於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求刑有期徒刑16年以上,併科罰金8,000萬元。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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