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亦麟涉收賄施壓台電 北檢偵結起訴求刑14年

鄭亦麟涉收賄施壓台電 北檢偵結起訴求刑14年 | 華視新聞

林彥廷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前經濟部綠能科技產業推動中心副執行長鄭亦麟涉收賄198萬元,不明財產增加601萬餘元。台北地檢署於今(26)日偵查終結,依貪污等罪起訴鄭亦麟、父母鄭伍廷、李佳珍、弟弟鄭兆麟及東煒建設創辦人陳健盛、陳冠滔父子等6人,其中求處鄭亦麟14年以上徒刑。

檢方指出,鄭亦麟擔任經濟部綠推中心副執行長高位,負責推動國家綠能之重要能源政策,本應恪遵電業法之法定「公平」、「公開」、「安全」原則,竟不顧電力之開發、供應及電業之經營,係攸關公共福祉之事務,且本件案發時台電公司在松湖地區調配電力已為蹇難,竟利用其職務對台電公司之實質影響力,操控台電公司人員如線偶,視台電公司電力如私產,排除同時期松湖地區其他業者之新設或增設用電申請,使東煒公司得到台電公司准予核供用電申請,對電力申請之公平競爭及台電公司合理經營破壞甚鉅。

其於偵查中雖稱承認收賄犯罪,然又辯稱 198 萬元與其介入安康數據中心之用電申請無涉,空有認罪之名,毫無自白之實,核與否認犯罪無異。因犯後態度不佳而無悔意,建請就其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判處有期徒刑 12 年以上之刑期,與其所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4 年以上之刑期。

檢方提到,陳健盛、陳冠滔僅為經營數據中心之私利,即以 198 萬元行賄鄭亦麟,於歷次調詢、偵訊,甚而在法院羈押庭、延押庭就 198 萬元之性質及發生脈絡,互核多有參差不實,窮耗偵查司法資源,可認犯後態度均屬不佳,就 2 人所犯違背職行賄罪,如於審判中坦承犯罪並清楚交代犯罪過程,建請均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如審判中仍否認犯罪而糜廢司法資源,犯後態度不佳,請均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6 月。

就彼 2 人所犯帳載不實罪,因偵查蒐集證據確鑿,彼 2 人方承認此部分犯罪,爰請就陳冠滔,判處有期徒刑 8 月;就陳健盛 2 次帳載不實罪,亦各判處有期徒刑 8月。

檢方表示,鄭伍廷、李佳珍合謀鄭兆麟與東煒公司簽立虛假顧問契約、收據來掩飾 198 萬元賄賂之犯罪所得來源,並由李佳珍分 23 次提領 198 萬元而去向不明,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等情至為明灼,然被告鄭伍廷、李佳珍、鄭兆麟仍砌詞否認犯罪,犯後態度均為不佳,建請均判處有期徒刑 2 年,以資懲儆。

檢方說,犯罪所得沒收鄭亦麟收受賄賂 198 萬元及財產來源不明 601 萬4,961 元,合計 799 萬 4,961 元,均為其犯罪所得,聲請法院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 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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