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益源 報導 / 新北市
新北市新店區一名劉姓男子,去年耶誕夜傍晚6點半左右,把機車停在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8號前的機車停車格,但晚上11點半會去原地取車,發現愛車不見蹤影,沒想到卻被拖吊到寶橋路拖吊場保管,被開罰600元。劉男不滿機車是因不明原因被「移位」才遭拖吊罰款,認為自己根本不該被罰,於是打行政訴訟抗罰。最後台北地院行政法庭指出,雖然劉男沒有相關照片可證明自己車被人移動,但裁決所無法證明機車是劉男所移,所以責任不在劉男,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劉男指出,當天自已明明停好車,但回去取車卻被拖吊,後來去拖吊場調閱電腦照片,才知到機車不明原因移位,他認為移車的行為人不是自己「為何會認定我有過失」,認為裁決所要他負舉證責任也很荒謬。後來法官看了裁決所的舉發照片,見劉男機車確實停在車格外,而機車格雖停滿,但根據社會常理與經驗,劉男只要挪移二側機車,即可停入車格,難認劉男會故意停在車格外挨罰,不排除是其他騎士移位可能,無法形成認定劉男有違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由裁決所舉證劉男真有移車後違停,因此,原處分裁罰600元不合法,判決撤銷,可上訴。針對此案例,法官特別提到,劉男沒有故意或過失而違反交通處罰條例情形,若以此裁罰,對政府落實依法行政或人民對行政信賴的妨害更加嚴重,因此撤銷該裁罰。(示意圖)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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