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修法新增「不得斷訊」義務 違者最高罰200萬元

NCC修法新增「不得斷訊」義務 違者最高罰200萬元 | 華視新聞

銘報

記者/蕭豐蓁

NCC在14日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修正有廣法部分條文。針對有線電視系統與頻道業者對支付授權費的爭議,NCC決議增加裁決機制,將「不得斷訊義務」列入法條,違規者可處10萬至200萬罰鍰。

NCC今天通過有廣法部分條文修正新增案,包括修正第2條及第55條,增訂第55條之1至第55條之3、第66條之1及第66條之2。規劃於現行調處規範之外,增加裁決機制、增訂違反不得斷訊義務及未依裁決決定辦理之罰則等。如果業者在調處與裁決的程式期間任意斷訊,將開罰10到200萬元,把不得斷訊的義務明確入法,希望業者不要拿斷訊當談判籌碼。

NCC指出,現行有廣法第55條規定,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有關頻道播送、授權條件及訂戶數認定之爭議,或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調處不成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惟實務上依據NCC過去調處案件運作情形,其成效有限,難有解決紛爭之實效。

翁柏宗指出,如果業者間談不攏可以申請調處,同時也可以發起民事訴訟,如調處不成時,當事人任一方可以在30天內向NCC申請裁決。

NCC也說明,如果雙方有爭議時,機制上是先調處後裁決,調處要在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以延長1個月;如果進入裁決程式,規定要3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次,因此最長處理期間為9個月。

新聞來源:銘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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