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方慈 / 台北市
【記者張方慈台北報導】兼任助理納保引發大學自治法與勞基法何者優先的爭議,台灣法學會於10月29日舉辦論壇探討。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吳秦雯指出,大學自治若侵害學生基本權利,應受公權力限縮。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教授劉士豪認為可立特別法為爭議解套;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張鑫隆則認為兼任助理應適用勞基法,目前爭議皆可在技術層面解決。
吳秦雯:大學不享治外法權 公權力必要時可介入
針對日前成大兼任助理訴願案爭議,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援引大法官釋字380號理由書,表示對「學習」的定義屬於大學法保障的學術自由範疇,教育部、勞動部不應干涉。
吳秦雯表示,380號理由書中寫的是,對於大學「研究、教學及學習等活動,擔保其不受不當之干涉」。法律應尊重大學自治核心領域,但不代表大學享有治外法權,當學生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國家公權力仍可介入。事實上,並非只有釋字380號解釋大學自治。吳秦雯指出,根據釋字626號、釋字684號,當大學制定的規則或處分侵害到學生受教權、平等權、受教權等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時,公權力得限縮大學自治權。
劉士豪:助理性質與勞工不同 應立特別法保障學生權益
劉士豪認為,兼任助理工作具有學習性質,與一般勞工性質不同,不見得完全適用勞基法,政府應制定特別法保障助理的權益。吳秦雯也認為,助理納保的問題牽涉國家政策方向,不適合由兩部會自行認定。若透過立法院立特別法,所有受影響的利益團體的聲音也可在討論時納入。
劉士豪表示,勞動者即使符合從屬性(註1),是否適用勞動法規,仍須看政策決定。他舉例,民國89年《工會法》修正後,教師可以組織工會;但考量到公立學校教職員投保的是公教人員保險而非勞保,如果要把教師變成一般勞動者,整個社會保險需重新翻盤,因此政策便將教師排除在勞基法外。
他指出,立特別法的情況不是首例,102年教育部即針對建教生公布《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內容比照勞基法,給予建教生應有的勞動保障。
張鑫隆:納保爭議技術面可解決 不宜立特別法
張鑫隆指出,勞動者只要符合從屬性就是勞工,勞動權受憲法保障;不能因為目前沒有一個適用的法律,就否定勞動者應擁有勞動權益的事實。政府可以依據勞工特性制定適用的政策、法令,但不能侵害勞基法保護的核心權利。
張鑫隆認為,目前納保爭議主要在於低薪高保與雇主職災責任,這些問題皆可在技術層面解決,重點是國家的社會政策方向是否願意立法保障微量工時勞工。
他在受訪時解說,德國依一定工資額的門檻來免除雇主的社會保險強制投保義務;對各種保險設有不同的分擔比例和投保門檻。儘管如此,微量工時勞工的雇主仍有繳納勞工工資15%之總保費的義務,提供失業保險以外的職災保險和部分退休、健康醫療、照護保險的保障。日本規定,勞工若每週工時20小時且受僱一個月以上、或每週工時40小時以上,其雇主需負擔失業保險。健康保險和年金保險則必須是經常受僱者或時數、薪資超過一定門檻者才納保。
設置門檻的目的,「在於減輕雇主的負擔藉以創造更多的就業;」不過張鑫隆也提醒,勞動視野工作室曾發表評論指出,德國的制度造成企業不聘正職而大量聘僱迷你型工作者,導致大量勞工只能困在失業或低薪中(註2),這樣的工作型態也拉低了整體受僱者的平均薪資。
他表示,目前勞動部僅同意臨時性工讀生可以「日」為單位投保,而波段型的工讀生無法適用,因而增加校方成本。他認為,若允許兼任助理以工作日數投保,或參考日、德,讓微量工作者適用就業保險、年金及健保的門檻,則可解決低薪高保爭議。
對於職災保險,張鑫隆認為應改為實質強制制,即不管有無加保,只要有實際勞動就適用勞保。如果讓職災保險和其他保險脫勾,以月為單位投保的成本應該是學校可以負擔的。此外,兼任助理的雇主並非老師,而是學校,過失的損害賠償也是學校要負責。
學生憂立法不利運動初衷
台大工會成員、社會所博士生林凱衡表示,要求納保只是兼任助理抗爭的第一步,學生運動的目標在於確認與校方的勞僱關係。他擔心立法解決納保問題後,勞僱關係的爭議可能被擱置,如此將失去抗爭的初衷。
林凱衡指出,很多人以為學生出來抗爭要的只是勞保、勞退年資;造成這樣的誤解與學生運動的策略有關。事實上,助理最初會出來抗爭,是因為自己與學校之間的勞僱關係不被承認,造成薪資遲發、被任意減薪等情況,也因此無法組織工會與校方對等協商。在兼任助理爭議的抗爭過程中,學生發現「確認勞工身分」的概念並不易動員,後來考量到一般人對勞動的想像,多半將勞保視為重要的一環,因此才在策略上主打爭取納保。
針對成大兼任助理訴願案,10月7日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判成大勝訴,撤回勞動部原處分。根據高教工會轉述,雖然成大助理邱鈺萍不是訴願案的原訴願人,但仍會主張同為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註1:從屬性是勞動者是否為勞工最重要的判斷標準,其中又分為人格從屬性及經濟從屬性。人格從屬性是指受僱人在企業組織內,受他方監督指揮、懲戒等工作規範。經濟從屬性則指受僱人的勞動成果歸屬於他方。(參考資料)
註2:勞動視野工作室〈兼任學生助理「勞動從屬性」論爭與出路(下)──微量工作者之勞動保護政策分析〉一文指出,迄2011年止,德國已有約740萬名迷你型受僱者,其中有493萬人僅是依靠此一工作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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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政大-大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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