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昕璿、吳冠伶、陳嘉怡、徐嘉璟
【專題記者林昕璿、吳冠伶、陳嘉怡、徐嘉璟綜合報導】身著原住民族傳統服飾的舞者手牽手圍成圓圈,配合嘹亮歌聲,以及強而有力的抬腿、彎腰動作,在「南島民族論壇」上演出阿美族奇美部落的Pawali(勇士舞)。然而,這場看似充滿生命力、宣揚台灣原住民族文化的表演,竟意外掀起一場風波。
民國107年8月1日,原住民族日,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委外經營的舞團竟未經奇美部落同意,擅自穿著部落傳統服飾,並錯誤展演屬於勇士階級Ciopihay(註一)的Pawali。奇美部落族人憤而提告,成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原創條例》)通過後第一起侵權官司。
註一:Ciopihay為奇美部落年齡階級中約18至20歲的年輕男性,擔負最繁重的工作,也是訓練要求最嚴格的階級。
《原創條例》護原民文化成果 奇美部落Pawali仍遭侵權
為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原創條例》明訂原住民族的傳統服飾、歌曲、民俗技藝等,具有文化意涵的標的物,可申請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以下簡稱傳智權)。若他人想借用原住民族文化成果,必須經過該族群或部落授權。
然而,《原創條例》96年通過,卻遲未啟動相關保護措施,待8年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公布,傳智權申請制度才正式上路。原民會經濟發展處傳統智慧財產科專員施忠禮指出,《原創條例》為台灣獨創,無法借鏡國外相關法律,加上社會大眾對原住民族文化的認知較為不足,導致條例上路至今仍顛簸難行。
對原住民族來說,每項傳統文化表現都蘊含祖靈智慧,具特殊含義或禁忌。奇美部落傳統智慧專用權發言人蔡富榮指出,Pawali 只能由較年長的男性領唱、Ciopihay階級負責跳舞,且只適合在莊嚴的歲時祭儀中表演。但過去外界多次未取得部落同意,逕行公開表演Pawali,「沒有理解奇美部落的文化脈絡,還誤導、扭曲我們的舞。」
為避免自身文化再遭誤用,奇美部落向原民會申請傳智權,並於107年4月通過審查。「原本想說有了傳智權後,我們可以放心一點,沒想到4月通過以後,8月就出問題了(指南島民族論壇事件)。」蔡富榮說。
蔡富榮強調,傳智權申請書已特別載明禁忌事項,若未按照部落傳統,可能會冒犯祖靈,甚至招致災禍。但令族人不解的是,原民會身為《原創條例》的主管機關,為何還擅自展演已通過審查的標的物?「我覺得這個文化的詮釋權或是主體性,不是我們(奇美部落),是原民會耶。」蔡富榮無奈表示,原民會宣稱演出Pawali是為了推廣原住民族文化,屬於公益的合理使用範圍,其實已曲解《原創條例》的立法精神。
「原創條例一開始就不是保護個人利益,而是將原住民族本來有的權利還給他們。」奇美部落委任律師蔣昕佑解釋,《原創條例》雖採借著作權概念訂定傳智專用權,但兩者立法精神不同。《著作權法》為了調和私人與公共利益,設有合理使用條款,在適當情況下可限縮創作者權益。但《原創條例》是為了將過往不平衡的權力關係扳回正軌,保障原住民族使用自身文化的權利,矯正過去文化遭外人擅自挪用的情形。
兩年過去,奇美Pawali一案進展緩慢,針對是否將舞團所屬公司列為被告、依據何項法條請求權利等問題,因無前例可循,遲遲未有定論。蔡富榮坦言,「法官和律師都還在摸索,我相信原民會也是一樣,因為這是原創條例的第一案。」對奇美部落而言,爭取文化主體性,仍是一條漫漫長路。
尊重部落談授權 麒麟啤酒「罐」入原民文化元素
「(原創條例)並不是限制大眾使用原住民族文化元素,而是希望尊重原住民族的文化表達,你要使用任何一個元素之前,要取得原住民族或者是部落的授權,而且要正確使用。」施忠禮說。
109年11月,台灣麒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取得授權,在啤酒瓶身印刷阿美族馬太鞍部落與噶瑪蘭族傳統服飾、排灣族佳平部落祖靈柱圖紋等,推出「Bar原民傳智設計罐」,成為傳智權首件大型商用案例。
談及與部落的合作過程,負責Bar原民傳智設計罐的廣告總監陳宏明表示,從初步向原民會說明計畫構想,到與部落洽談,共歷時三個月。設計團隊曾與族人反覆討論,避免錯誤呈現授權標的物。以阿美族馬太鞍部落的男性傳統服飾五片流蘇裙為例,裙子固定由紅、白、藍三種顏色組成,且不論由左至右或由右至左觀看,顏色的排列順序都相同。另外,排灣族佳平部落則特別向設計團隊強調,金祿勒家族祖靈柱上的雕紋為六根手指,而非一般人認知的五根。
「原住民族其實佔(全台)人口不到2%,他們的力量很少,所以必須靠大家的力量去支持。」陳宏明期望Bar原民傳智設計罐成為標竿,向大眾示範傳智權授權的正確流程,並推廣台灣原住民族深厚的文化內涵。他表示,公司給付的授權金能幫助部落協會運作,啤酒瓶身的設計圖檔則可回饋當地,作為文化傳承與教育用途。
不被承認的Lalu:文化形式難界定 傳智權申請受阻
然而,並非所有原住民族文化都能像奇美、馬太鞍、佳平部落,以及噶瑪蘭族一樣,順利取得傳智權的保護。
南投縣魚池鄉,Lalu(拉魯島)獨自坐落於湛藍的日月潭中央,顯得格外靜謐、神聖。根據邵族傳說,獵人先祖為了追逐一頭肥碩的白鹿,隨之抵達日月潭。後來,白鹿幻化成美女,與獵人在夢中約定遷居於此。對邵族來說,Lalu意義非凡,是最高祖靈的居住地,更是邵族信仰的核心。
「沒有Lalu的話,我們哪來的詞彙叫Mulalu(祭祀)?哪來的祖靈籃的名字叫Ulalaluan?」邵族文化發展協會理事高榮輝(Hudun Lhkatanamarutaw)說。
如此重要的文化,卻未獲應有的尊重。日月潭涵碧樓酒店於91年逕自將「Lalu」一詞註冊為英文商標,原應守護邵族的Lalu,卻被挪用成商業象徵,令族人感到被冒犯。「我們再不保護文化的話,就會被濫用。」高榮輝憤慨地說。因此,《原創條例》實施後,邵族便於105年為Lalu申請傳智權。
這條抗爭路,邵族走得十分艱辛。原民會最終以Lalu僅是地名為由,駁回「Lalu/拉魯——邵族最高祖靈聖地」申請案,邵族人因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邵族文化發展協會總幹事陳姳曄指出,Lalu是邵族的文化精髓,體現於多篇傳說之中,「你輸了,就變成是國家認可說這個東西(Lalu)不屬於你。」
對此,施忠禮解釋,在申請傳智權時,部落除了要說明文化標的物是部落獨有、於世代間長久流傳,也須以客觀方式證實標的物的存在,如影像、樂譜等。「智慧創作不是只有一個概念,它不是一個祖先留下來的想法而已。」他表示,原民會要求邵族補足申請要件,以證明Lalu不單是一個名詞,而是可以展現的創作成果,並非否定「Lalu/拉魯——邵族最高祖靈聖地」申請案。
事實上,根據《原創條例》第3條(註二),除了音樂、舞蹈等創作類型,原住民族也可依「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申請專用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起草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黃居正解釋,《原創條例》留有模糊地帶,是為了涵蓋未被明列的標的物種類,如建築、口傳故事等。他補充,即便是文化概念,也可能附著在各種具體的形式上,延展成不同文化內容。
註二:本條例所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然而,目前通過傳統智慧創作的案例,多半屬於明定的標的物種類。當原民會與原住民族雙方對標的物的想像和歸類有所差異,《原創條例》第3條所界定的彈性空間,便難有具體成效,也導致Lalu案產生爭議。
邵族人口不到千人,因居住在觀光勝地日月潭,傳統領域不斷流失,文化傳承問題迫在眉睫。「我們都開玩笑說,原創條例是留給子孫的田。」陳姳曄認為,若《原創條例》無法守住Lalu,他們將失去唯一可傳給子孫的文化寶藏。
109年12月,法院認定Lalu是可用語言、宗教呈現的文化概念,且原民會未依法召開正式審議會,因此判決將「Lalu/拉魯——邵族最高祖靈聖地」申請案退回審議程序。邵族人至今還在等待,期盼《原創條例》能向Lalu打開保護傘。
申請成本高、大眾認識少 《原創條例》仍待推廣
除了Lalu以外,邵族目前已成功替白鹿傳說、邵織紋等六項標的物申請傳智權。陳姳曄指出,《原創條例》出現後,錯誤使用邵族文化的情況逐漸減少。但整體而言,原住民族申請傳智權的數量依然不高,目前僅有79案通過審議,連在原住民族人口中排行第三的泰雅族都未提出申請,顯示傳智權仍有待推廣。
傳智權申請率低的關鍵,在於高昂的成本。部落申請前須對標的物進行田野調查,並召開多次會議,以確認族人對文化標的物的理解一致。黃居正指出,部落將傳智權申請書送進原民會後,平均需等上29個月才能得知審議結果,「是一個成本非常高的權利保護機制。」
黃居正認為,即使《原創條例》已向原住民族跨出友善的第一步,試圖防止文化挪用,「但它(原創條例)不該是唯一的工具。」傳智權的推廣,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蔡富榮則提及,台灣社會雖號稱多元,但對次文化仍有很大的排他性。除了政策面需再加強,也應讓更多人了解傳智權的基本概念,在使用原住民族文化元素時,能夠多一分謹慎。
「對我們來講,我們要的只是一個尊重。」蔡富榮說。
新聞來源:政大-大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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