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東京28日綜合外電報導)日本政府為最大限度利用核電、朝實現低碳社會等目標邁進,今天在內閣會議通過實質延長核電機組最長運轉60年上限的修正草案。
日本政府在2011年福島核子事故後進行修法,規定核電機組年限從運轉開始起算40年,但若能獲原子力規制委員會(類似台灣的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合格同意延役,僅限一次最多延役20年。另外,核電機組從運轉起算30年後,每10年要實施一次高齡設備檢查與維護對策。
日本放送協會(NHK)報導,日本政府今天在內閣會議上,通過電氣事業法及原子爐等規制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針對現行法令明定核電機組最長運轉60年的上限,修正為把因接受審查等停機期間排除不計,讓核電機組實質上的運轉期間能超過60年上限。
另外,從核電機組運轉起算30年後,營運業者必須在每10年內確認機器及設備老舊狀況,並制訂管理計畫獲原子力規制委員會同意。
有關實質延長核電機組運轉期間,負責日本原子能監管事務的原子力規制委員會2月13日罕見在非全票同意的情況下,同意鬆綁核電機組運轉年限可逾60年的法律修正案。
經濟產業大臣西村康稔今天在內閣會議後記者會說,將在國會進行審議等場合仔細進行說明,尋求各界對這次修法的理解。
西村說,內閣會議通過的修正法案,將最大限度擴大引進可再生能源並提供必要支援,及在確保安全的大前提下,採取利用核電的措施。
另外,內閣會議今天通過的法案還包括規定使用核電基本方針的「原子力基本法」修正草案,首度將使用核電對穩定供電及實施低碳社會作出貢獻,定位為「國家的責任與義務」。(譯者:黃名璽/核稿:何宏儒)11202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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